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房屋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政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房屋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1997]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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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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