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减少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环节,进一步提升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促进县、区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5]29号),市政府决定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核准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属于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地方优势产业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外资项目的核准权及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核准权(国家规定由省级以上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除外),由县、区人民政府核准。各县、区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分别报市发改委和市外经贸局备案。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中涉及进口设备免税和购置国产设备退税,需省发改委和省商务厅出具确认书的项目,继续由市发改委和市外经贸局核准。
二、为保证下放核准权工作顺利进行,2008年9月1日前实行核准过渡,2008年9月1日起正式由县、区核准。过渡期内由县、区进行初审,市外经贸局复审后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市外经贸局要加强过渡期内的业务指导,确保平稳过渡。
三、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限制类项目的核准仍按现行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现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由原核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核准。
五、县、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涉及配额许可证、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和两类企业(先进技术型和出口创汇型)的认定等事项仍由市外经贸局统一申报和管理。
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每月底将区域内新核准的外资项目按附表格式汇总(见附件),报送市发改委,并将区域内新核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新到位的外资、重大外资项目的推进情况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通过办公网络报送市外经贸局。
七、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外资核准机构,配备专人,加强培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申请、合同和章程,主动接受市发改委和市外经贸局的指导。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九月六日
附件:县(区)核准外资项目汇总表(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