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及

副标题#e#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及土地等级调整方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现予公布。

上海市土地使用费标准及土地等级调整方案

  一、土地使用费标准及用地性质(类别)

  1.土地使用费调整

  根据《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沪府发(1986)113号文〕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费标准的调整间隔期不少于三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标准的百分之三十”。

  2.用地性质(类别)调整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性质,将原用地性质分类由六类改为五类,即取消原“文化、娱乐”类,将“娱乐”归入(第一类)“商业、金融、旅馆、综合”类:“文化”归入(第四类)“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类;新增“办公”列入(第一类)“商业、金融、旅馆、综合”类。

  3.调整后的土地使用费标准和用地性质(类别)如下表:

  ---------------------
  |              土地等级 |
  |          费额       |
  |用地性质(类别)           |
  |-------------------|
  |一、商业、金融、旅馆、综合、办公、娱乐|
  |-------------------|
  |二、居住(商品房)           |
  |-------------------|
  |三、工业  |      一般企业   |
  |      |------------|
  |仓储、交通 |先进技术、产品出口型企业|
  |-------------------|
  |四、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   |
  |-------------------|
  |五、种植  |      一般企业   |
  |      |------------|
  | 养殖   |先进技术、产品出口型企业|
  ---------------------
                          单位:元/平方米  年
  ------------------------------------
  | 一 | 二 | 三 |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 十 |
  | 级 | 级 | 级 |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 级 |
  |   |   |    |  |  |  |  |  |   |   |
  |---|---|---|--|--|--|--|--|---|---|
  |170|140|100|80|45|26|20|14|10 |   |
  |---|---|---|--|--|--|--|--|---|---|
  |110|100|80 |60|38|18|12|10|8  |   |
  |---|---|---|--|--|--|--|--|---|---|
  |130|110|80 |38|25|14|10|7 |4  |   |
  |---|---|---|--|--|--|--|--|---|---|
  |100|80 |45 |25|7 |5 |4 |3 |2  |   |
  |---|---|---|--|--|--|--|--|---|---|
  |45 |35 |28 |22|14|8 |6 |4 |2  |   |
  |---|---|---|--|--|-

#p#副标题#e#

-|--|--|---|---|
  |   |   |14 |12|6 |5 |2 |2 |1  |0.5|
  |---|---|---|--|--|--|--|--|---|---|
  |   |   |7  |6 |3 |2 |1 |1 |0.5|0.5|
  ------------------------------------
  

  二、土地等级划分

  1.土地等级调整

  随着我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环境的改善和行政区划的变动,现作如下调整:

  (1)全市实行统一的土地等级标准;

  (2)划入市区(不含浦东新区)的乡、村土地等级均按相邻地区等级调整为五级;

  (3)浦东新区、闵行、嘉定、宝山等区的部分地段也作相应调整。

  2.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

  中山东路(金陵东路至南苏州路)两侧;

  南京路(中山东一路至乌鲁木齐路)两侧;

  西藏路(淮海路至苏州河)两侧;

  淮海路(西藏路至襄阳路)两侧;

  金陵路(中山东二路至普安路)两侧。

  二级:

  浦西中心区(东至中山东路,南至新开河路、人民路、淮海东路、西藏南路、复兴中路、瑞金二路、肇嘉浜路,西至华山路、乌鲁木齐路、北至北京西路、石门一路、苏州河岸线);

  鲁迅公园地区(东至甜爱路,南、西至四川北路,北至东江湾路、甜爱支路);

  外白渡桥以北地区(东至闵行路,南至苏州河岸线,西至四川北路,北至天潼路、长治路);

  四川北路两侧。

  三级:

  老城区(东至黄浦江岸线,南至陆家浜路、徐家汇路,西至瑞金二路,北至复兴中路、西藏南路、淮海东路、人民路、新开河路);

  提蓝桥地区(东至临潼路,南至杨树浦路、东大名路,西至公平路,北至东长治路、长阳路);

  曹家渡地区(以长寿支路、长寿路折长宁支路,转康定路、余姚路为界);

  虹古地区(东至陵园路,南至徐虹支线,西至虹许路,北至虹桥路);

  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共和新路、大统路,南、西至苏州河岸线,北至中兴路);

  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

  平凉路(临潼路至隆昌路)两侧;

  共和新路(天目路至中山北路)两侧;

  武宁路(长寿路至中山北路)两侧;

  愚园路(乌鲁木齐路至中山公园)两侧;

  虹桥路(华山路至虹桥机场)两侧;

  南京西路(乌鲁木齐路至延安西路)两侧;

  延安西路(乌鲁木齐路至虹桥路)两侧;

  新华路(淮海西路至中山西路)两侧;

  吴淞路、溧阳路、四平路连线(天潼路至大连西路)两侧;

  大名路、东大名路、长治路、东长治路、天目中路、天目东路、长寿路、淮海西路、漕溪北路、西藏北路两侧;

  浦东新区的小陆家嘴地区(东至源深路,南至浦电路延伸至源深路,北、西沿黄浦江岸线)。

  四级:

  东、南沿黄浦江岸线、龙华港,西至龙华西路、中山南二路、中山西路、徐虹支路、陵园路、虹桥路、伊犁路、沿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至中山西路,北至中山北路、大连西路、控江路延伸至黄浦江边;

  五角场地区(北至盘山路、政立路,西、南至铁路江湾支线、国定路折国粹路延伸,东至国和路延伸至国粹路直角相交处);

  虹桥机场;

  四平路(大连西路至五角场)两侧;

  中山北路(大连西路至大柏树)、邯郸路两侧;

  逸仙路(大柏树至三门路)两侧

#p#副标题#e#

  浦东新区的上川路沿浦东大道至内环线(罗山路、龙阳路)至浦东南路至上南路沿黄浦江东岸线,严桥乡、洋泾乡其余地区。

  五级:

  铁路徐虹支线以南、虹梅路以东原属上海县现属闵行区部分;

  浦西其余市区部分(包括划入虹口、闸北、普陀、长宁、徐汇区的乡、村);

  浦东新区的花木乡内环线外地区,金张路以西、龙东路以北,上南路以东、杨高路以北。

  六级:

  泰和路、泰和西路以南,沪太路以东,场中路以北,东至黄浦江岸线的宝山区部分,马路河以南,同济路以东至长江口岸线的地区:

  沪青平公路以南,铁路南新环线以东,春申塘河以北的地区;

  浦东新区的高桥镇,高桥乡,张桥乡,金桥乡其余地区,六里乡、北蔡镇、杨思镇、杨思乡川杨河以北地区,上南路以西、川杨河以北、黄浦江以东、以南地区。

  七级:

  泰和路以北、盛石路以南、蕴川路以东的地区;

  新闵支线以南至黄浦江岸线的地区;

  春申塘河以南,朱曹路草堂路以东的地区;

  曹安路两侧(嘉定区内的);

  浦东新区东沟乡,三林乡,张江乡,杨园乡,高南乡,高东乡,六里乡、北蔡镇、杨思乡、杨思镇川杨河以南地区。

  八级:

  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郊县工业区;

  闵行、宝山、嘉定区内的区属镇;

  市郊县属城镇;

  浦东新区的凌桥乡,唐镇乡,川沙镇,城镇乡,顾路乡。

  九级:

  市郊(不含浦东新区)区、县其余地区;

  浦东新区的合庆乡,蔡路乡,孙桥乡,王港乡,龚路乡,江镇乡,六团乡,施湾乡,黄楼乡。

  十级:(同)

  沿海滩涂。

  市区繁华地段和非繁华地段的划分: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地段为繁华地段,五级以下为非繁华地段。

  三、有关具体执行问题

  1.调整后的土地使用费标准,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2.凡在1995年6月30日前已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暂时执行1991年的土地使用费标准。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满5年以上的,期满后执行新的土地使用费标准。

  3.对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经市外资委批准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股份制企业,从1995年7月1日起,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沪府发〔1986〕113号)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其中由原国有企业改制的,1998年6月30日前按1991年的土地使用费标准减半征收。

  4.外商投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

联系人

姜涛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