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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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投资环境,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昆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实行有偿有期出让和转让原则。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受理和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1、市级和市级以上开发区和规划开发片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由“开发区”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2、规划市中区以内,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受理。

3、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以外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负责受理。

4、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按照《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第十条办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用地,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项目批准文件、资金筹集情况、货币种类、付款方式和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

第六条 使用中方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中方企业需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第五条规定的资料,到受理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使用土地。

使用中方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由中方企业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合资、合作经营协议(章程)报受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属于下列情况者,除可以酌情减免出让金外,按以下规定给予优惠:

(一)兴办矿山、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项目者,免收场地使用费。

(二)兴办农业、牧业、林业、渔业、养殖业项目者,免收场地使用费。

(三)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项目者,免收场地使用费。

(四)利用工矿废弃土地开发建设者,免收场地使用费。

(五)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外国机构、国际组织援助建设的社会福利型项目和文化、科技、教育、卫生项目,免收场地使用费。

(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它特殊情况,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免收当年场地使用费。

(七)与乡镇企业合资、合作的项目,视不同行业在一定年限内减免场地使用费。

(八)兴办先进技术型企业、产品出口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者,五年内免收场地使用费,五年后减半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出让金和场地使用费的减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定。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合同使用土地。不按合同使用土地者,根据合同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满半年未使用土地者,须向土地使用权出让受理部门书面报告原因和计划安排;满一年未使用土地者,按规定向受理部门交付土地荒芜费;满两年未使用土地者,市、县区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不退还所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内,有权按合同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遵守《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转让合同必须报土地使用权出让受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交付土地收益费和手续费。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只要一方具备资格即可)。凡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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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违者,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不得开采、动用、破坏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确需开采、动用的,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外商投资企业需继续使用土地的,须在使用期满60天前向土地使用权出让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续用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供土地时,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解除合同,索取所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面的未尽事宜,按照《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昆明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的备案报告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到昆明市投资经营的外商逐渐增多,对土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为了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需要,依据《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昆明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该《办法》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原则通过,经第九届昆明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修定,于1992年8月21日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现按规定上报备案。

为便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该《办法》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受理部门和审批部门,同时,对外商企业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另外,为了吸引更多外商到昆明市投资,办法对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出让金及土地使用费的具体用地项目加以明确规定。同时,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应有的效益,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对外商利用土地的活动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法规处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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