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委托各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委托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办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棉花、羊毛、植物油、食糖来料加工合同和进口配额审批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45号)转发你们。请各关对从事上述4种商品来料加工的企业凭授权的省级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批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备案;对到港的4种商品严格凭外经贸部门核发的进口许可证予以验放。

  附件:外经贸部关于委托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办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棉花、羊毛、植物油、食糖来料加工合同和进口配额审批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8年3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沈阳、长春、西安、成都、南京、广州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市外资局,武汉市外资办: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以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以上述4种商品为原料的来料加工业务,进口配额须经外经贸部批准”。

  今年,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出口形势十分严峻,为鼓励企业利用多种渠道出口创汇,经研究,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以上述4种商品为原料的来料加工合同及其进口配额的审批权委托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进口配额从下达给各地的加工贸易进口配额中解决。请各地务必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关于来料加工项目审批的各项要求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企业的上报文件和材料,并按《暂行办法》的要求,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发证统计情况及企业出口核销情况报送我部外资司和所在地特派员办事处备案,对不按要求备案的,我部将取消其发证资格。

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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