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度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

  根据《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和《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1号)以及《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29号)的规定,经商同意,决定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名单附后)1997年度进口环节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适当予以返还。请你署转知有关海关,将名单所列企业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的有关单证资料报(预算司),经审核批准后,在当地海关办理多缴税款的退库手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实际退库情况,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后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通知》(国税函〔1996〕567号)的规定,对生产环节应缴纳的税款做相应的税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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