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立即停止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证书费的函”(计价费〔1997〕134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你局向外商投资企业核发并收取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证书费。京价(收)字〔1994)第170号文同时废止。
你局须按规定持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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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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