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工作办法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投诉

  第三章 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处理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来信来访试行办法》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昆明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地外商投资企业在昆设立的办事处和分支机构;国外企业、商会、社团在昆明合法设立的办事处,视同本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认为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其利益的,有权依照本办法向昆明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

  第四条 昆明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昆明市外商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其工作实行归口办理的原则,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公正清廉、保守秘密。

  第二章 投诉

  第六条 投诉中心设立专门的投诉接待室和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号码。

  第七条 投诉人可以到投诉中心投诉,也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报、信函或委托他人等方式投诉。

  第八条 投诉到投诉中心的书面投诉材料,可以用中文或外文书写。

  第九条 投诉中心接受投诉人当面投诉时,应有两名工作人员参加,并在投诉接待室内进行。对于投诉人的投诉,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条 投诉中心接受电话投诉,必须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一条 投诉人投诉后,在60个工作日内得不到答复的,有权向投诉中心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投诉人有权要求与投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承办人员回避。

  第十三条 投诉人应对投诉的事实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证据。

  第三章 处理

  第十四条 投诉中心受理的书面投诉材料,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单独立卷。

  第十五条 对投诉信函,应予回复,重要投诉信函的回复,必须经过投诉中心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当根据管辖权限,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受理投诉的处理时限,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管理的决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属于违章、违法案件,由投诉中心转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投诉中心要监督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移交的投诉,依法维护外商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投诉中心应当将受理投诉的处理结果告之投诉人。

  第二十条 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打击报复投诉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人对投诉中心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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