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我部《关于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需要外经贸部解决的若干问题的复函》([2001]外经贸管综函第7号),现通知如下:
从发文之日起,新疆建设兵团享有所授权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的批准证书发放权和所辖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配额管理权,收到此文后,请派人到我部办理有关手续。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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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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