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速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发展,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外来投资提供“一条龙”服务,制止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三乱”行为,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招商引资联合办公会议制度,联合办公会议根据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外来企业生产经营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三条 设立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为联合办公会议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联合办公会议有关决议、纪要的具体落实,负责本办法规定管理服务项目的具体实施。“中心”设在市外经委(外资办),日常工作由市外经委负责。
第四条 凡大冶市境外投资者来大冶市独资、合资、合作或领办、承包、租赁、兼并、收购企业、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兴办各种形式的开发机构所进行的投资均为外来投资,所兴办的企业为外来投资企业。
第二章 联合办公会议
第五条 联合办公会议由市外经委(外资办)召集,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成员单位主要有外经、计划、经贸、计生、公安、监察、工商、土地、城建、劳动、招商、物价、税务、环保、卫生、财政、技术监督、法制办等,参加人员为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
第六条 联合办公会议主要职权:集中审定有关投资项目手续;协调相关部门协作关系;审核对外来投资企业应收的费目、费额标准;处理重大外商投诉事件。对决议的事项形成纪要,由“中心”工作人员会同相关责任单位按期办结或落实。
第三章 "中心”职责
第七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来投资项目全权代办所需的一切手续,实行跟踪服务管理;
(二)负责按联合办公会议审定稽核的市外来投资企业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集中办理各项缴费、划转和解缴业务;
(三)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四)受理外商投诉,按联合办公会议要求,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投诉案件,定期公布处理结果;
(五)承办联合办公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中心”工作人员由专职和兼职两部分组成。专职人员从外经委、招商局等有关部门抽调4-5人,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兼职人员由市委、市政府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管员和特办员若干名。专管员是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外来投资和外来企业涉及本部门、单位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督办;特办员是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业务经办人,负责外来投资和外来企业涉及本部门单位业务的办理。“中心”按联合办公会议要求及具体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集特办员工作会议,协调具体工作或集中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冶辖内对外商投资和外来企业有行政和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各种附加保证金以及有除税收以外的各项财政性收入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涉外执收单位)。
第四章 办 证
第十条 "中心”负责全程代办外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和省市部门审批的项目,“中心”在收到投资者申报的全套合格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转报上级审批部门,争取7个工作日内批复;凡属本市权限审批的项目,“中心”在收到投资者申报的全套合格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法律、法规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收 费
第十一条 对涉外单位的各种收费(除税收和企业所用水、电费外),由“中心”实行“统一收取、分户核算、专户储存,按月划转”的管理方式。凡涉及对外资企业的收费、均集中收取。
第十二条 缴
#p#副标题#e#费企业持市外经委颁发的外资企业缴费明白卡按规定的日期自行到“中心”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交者,“中心”将开具“进入外资企业收费许可证”,由涉外收单位上门征收。
第十三条 涉外收费票据由市门统一印制,收据联加盖“中心”收费专用章。
第十四条 涉外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收费擅自进入外来企业收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交,并据实向“中心”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中心”与涉外执收单位要定期核对帐务,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市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涉外执收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有序进行。
第六章 投 诉
第十六条 "中心”设立投诉专线电话,受理外商及外来企业的投诉,对所有投诉案件,“中心”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督促调查投诉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投诉,并及时公布和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对“中心”无法协调处理的有关重大投诉事件,“中心”负责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提请召开联合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执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检举揭发涉外执收单位和个人在外来违法违纪行为者,查实后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责成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外资项目手续拖延办理审批的;
(二)规定应集中缴费的项目,涉外执收单位擅自收费的;
(三)对有关投诉事件不按协调意见处理或拖延办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暂行办法由市外经委负责解释。
大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