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有关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计委(经)委、外经贸委,中关村科技园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指示精神,就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下发“通知”(署税[1999]791号),决定自1999年9月1日起,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的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用企业自有资金(具体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技术、配备件,由有关部门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简称“进口证明”),经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并出具免税证明后,可按《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经商市外经贸委、市经委、北京海关,现就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口证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五类企业的”不同情况,“进口证明”按国家现行审批权限,分别由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和市计委、市外经贸委、市经委核准出具。
二、市有关部门核准出具“进口证明”的分工:
1、市审批权限内的合资、合作外商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或单独设立的合资、合作外商投资研究开发机构的“进口证明”由市计委核准出具。
2、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独资项目(包括设立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或单独设立的外商独资研究开发机构)、增资项目以及经市有关部门确认的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证明”由市外经贸委核准出具。
3、凡进口商品用途超出原有设备更新或维修的范围,仍属技术改造的“五类企业”,由市经委核准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三、“五类企业”申办“进口证明”需提交如下材料:
1、项目审批部门或项目单位的请示。
写明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自有资金总额、资金性质、拟进口商品的用途、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用汇总金额、不能在国内采购的原因;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2、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
列明拟进口商品的品名、单价、数量及总金额,以“万美元”为单位。如有技术进口,应同时提交经外经贸委批准的技术进口合同及批准文件。
3、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验资报告。
6、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或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复印件(仅限此两类企业)。
8、《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仅限1998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
9、凡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的项目,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批复、进口设备批件、进口设备合同及征免税申请表等。
四、“五类企业”凭“进口证明”、市外经贸委外资核准出具的“进口设备批件”和海关备案所要求的材料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五、对符合申请条件、提供材料齐全有效的“五类企业”,市有关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以内办结有关核准手续。
六、请各有关单位见此通知后,及时将通知的有关精神传达给本部门所属的外商投资企业。
七、鉴于此项优惠政策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工作分工
#p#副标题#e#,分别由市计委外经处(66411509)、市外经贸委外资处(65257893)、市经委进出口办(68303884)和北京海关关税处(65194211)负责解释。
二○○○年三月一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