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贯彻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意见》(湖委[20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贯彻实施细则:
一、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落实“一把手工程”和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组织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市、县、区领导班子联系在谈外资项目、在建外资项目、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联系制度,完善与外商投资企业业主定期对话例会制度。各级开发区要建立外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联系人制度。
二、各级开发区要实行外资项目全程跟踪服务机制,努力实现跟踪项目专人化、实施项目集中化和服务外商体系化。及时协调和解决外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提请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三、各级、各部门或单位在制定地方性涉外政策或制定贯彻上级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的实施细则时,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参考意见,提高政策透明度和可行性。
四、各级要加速建立和完善相关涉外政策的告知制度,方便外商查询和了解有关最新涉外法规、政策和信息。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建立政府涉外政策发布网页,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提供国家、省及自身所有涉外相关的法规、政策和信息,以及相关的政策调整情况。2003年实现全市性涉外政策的统一集中发布。
五、各进驻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的部门及其他有审批权限或职能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承诺制要求,办理外资项目审批事项。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新增审批科目。
六、凡符合法定手续或必备材料齐全的外资项目,各相关审批登记机关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项目的审批事项并办妥有关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所有有权审批部门应向外商一次性提供投资项目审批所需材料的书面要求,并提供规范的文件样本,必要时协助外商编制规范的报批材料。
七、凡需要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机关应提前介入、及时沟通、协同操作,需要进行交叉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审批办证中心牵头,实行“并联式”等快速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方法。
八、凡外资项目主要审批材料符合要求的,工商、财税、外汇管理、海关、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银行等相关审批登记部门,应先给予办理项目批准。工商名称预先核准的外资项目,容许在其开业登记时,补齐所需递交的相关材料。
九、在二轮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继续不断减少审批环节,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各有关审批登记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和试行国际通行方式,努力变前置审批为后道监督服务管理,率先向登记制审批方式过渡,加速建立外资项目审批快速通道。
十、供电部门在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用电申请后,低压用电在3个工作日内、高压单电源用电在5个工作日内、高压双电源用电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并在受电装置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保质保量予以供电。计划内停电,至少提前3天有效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接报警后,抢修人员市区平均在45分钟内、农村平均在90分钟内、特殊边远山区2小时内到达抢修现场。低压架空线故障抢修处理不超过10小时;电力部门计量装置故障影响停电的,应在10小时内恢复供电。
十一、供水部门在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用水申请后,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供水条件具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
#p#副标题#e#完成审批,并按供水合同规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设计、施工和供水。计划内停水,至少提前3天有效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事故性停水要立即抢修,并尽力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接到报漏后,抢修人员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抢修。
十二、有供热、供汽条件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供热、供汽的,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合同规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设计、施工和供应。计划内停热、停汽,至少提前3天有效通知到外商投资企业。事故性停热、停汽要立即抢修,并尽力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接到事故报警后,抢修人员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抢修。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各类电信业务的,凡线路条件具备的,相关部门或单位自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付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开通。故障报修,在接报后12小时内修复。
十四、检验检疫部门受理新批外商投资企业申办检验检疫注册、普惠制注册、一般产地证签证时,凡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齐全有效文件的,应随到随办。对进口货物的检验检疫及鉴定业务,实施一次报验、一次计收费、一次取制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出证放行,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十五、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外商投资企业以其不动产、设备进行抵押的贷款应优先予以支持。
十六、外汇指定银行在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汇出款时,上午受理的当日汇出,下午受理的第二天汇出;在收到境外开出的信用证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到外商投资企业;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符合条件的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外商投资企业符合要求的结汇,其人民币资金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入帐;已办理外汇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七、国税部门要加快审单速度,提高审单准确性,对企业申报的外贸出口单证齐全需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退税申报要及时办理审核,并在一个星期内审核完毕。
十八、设立湖州市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信用贷款担保基金,以该基金为外贸企业出口后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退税款进行贷款提供担保,缓解外贸企业因退税滞后造成的资金短缺矛盾。
十九、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员的子女就学,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其就学(不含插班生)不受教育施教区限制,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非起始年级的转学生,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凭转学证明,优先安排就读学校。高中阶段子女就学,属于本地初中毕业者,参加本地中考,高中学校录取时可享受加分20分的优惠待遇。外商子女集中的地区,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立外籍学生班。
二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收看境外电视节目的,按照国家允许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范围,从简从快受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收看国内电视节目的,自交费之日起48小时内给予开通。
二十一、三级以上医院应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员就医“绿色通道”制度,优先选派资深医疗专家和优秀护理人员为外商服务。
二十二、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依法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入境提供快捷方便的通道,有条件的地区应酌情增设出入境管理工作站。凡实际到位外资达到规定数额的外商投资企业业主及其外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可免办就业证,直接申请2年及2年以上的外国人居留证和多次回头签证。
二十三、台商投资企业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可办理3-5年多次出入境签注、暂住加注,免办就业证。台商投资企业内的其他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可发给2-3年有效的多次出入境签注、暂住手续。台商投资企业的台商需直接从大陆出国进行商务活动的,
#p#副标题#e#可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因私护照。
二十四、按需办理赴港澳商务证件。企业人员赴港澳进行商务活动,且申请人不属于法定不准出境人员的,均可办理15天一次有效签注或3个月多次有效签注的赴港澳商务证件。
二十五、持外国或香港、、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员可以随时到公安交警部门报名,进行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的考试。持有效境外驾驶证3年以上的,可免道路驾驶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理论考试采用随时申报、随时领取考卷,函寄返回试卷办法进行。
二十六、境外人员可在有法定经营许可权的旅店、宾馆、饭店内住宿,也可直接购买商品房或租用民房住宿。
二十七、各级开发区要认真履行业主单位职责,统一协调和管理供电、供水、电信、供汽、供热等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招投标等事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大力协作。
二十八、外商投资项目的土地平整;房屋建筑、装修;材料、设施采购;及其它相关工程项目,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按招投标办法操作,任何单位不得强索工程建设、强行推销相关设施和材料。
二十九、各级开发区要不断完善“一条龙”服务机制,健全“一个窗口”收费制度。2004年前在市区建立方便外商的“统一收费,内部分检”机制。
三十、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坚决杜绝不合理收费。除法定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的上级条条部门推出的新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必须报价格管理权限部门批准,并在新闻媒体上预先公告并经市政府发文后执行,不得擅自实施收费。
三十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每年由市政府一次发文明确,凡未列入市政府文件内的收费项目,当年一律不得收取。
三十二、价格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缴费登记卡》的发放、联检制度,规范行政收费行为,严肃行政收费程序,定期向各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管理机构和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通报情况。
三十三、价格主管部门应向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各收费单位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时向外商投资企业出示相关收费证件,凡收费人员不出示《收费许可证》的、不如实填写《收费登记簿》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拒绝交费。
三十四、严格执行国家取消电力增容费的规定,按标准收取供电、配电贴费(经批准可按低限收取)。外商投资企业水费的定价,实行生产性企业和营业性企业区别对待。取消企业申请用水的接口费等不合理收费项目。
三十五、对新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用电费用,电力部门应主动上门搞好相关服务,解释有关国家政策,指导企业熟悉和准确应用国家用电政策。新投产企业可在政策范围内,向电力部门申报最大用电需量及未达产期内的用电比例,按政策支付用电费用。
三十六、未经政府行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各种保证金,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拉赞助、安排人员、推销商品、摊派报刊,或假借会议、评比、培训等形式,向外商投资企业变相收取费用。
三十七、凡2000年6月30日后登记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外商与私营企业或与自然人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中的本地职工按新扩面企业的缴费标准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地职工按市政府办公室[2001]126号抄告单执行。
三十八、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界区内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等,消防、电力、环保、防疫、广电、城建等行业垄断服务部门和单位或其他有权管理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相关职权或利用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前置审核、审批,强制向外商投资企业到指定单位进
#p#副标题#e#行工程设计或要外商投资企业向指定单位采购施工材料及设施、设备等。
三十九、行业垄断服务部门和单位,在2004年前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管理服务机制。要自觉作为市场平等主体与被服务对象签订契约,实行垄断行业社会服务违约赔偿制度。
四十、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中介机构在外商提出服务要求后,应立即进入工作程序,并在社会必要工作时限内完成中介服务。验资报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外资实际已经到位时,验资部门有义务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在验资中遇到的政策性、技术性难题,按期出具验资报告。
四十一、由门牵头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事平等主体违约赔偿机制。凡由于行政行为执行不当而造成过失,使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蒙受损害的,相关行政行为执行部门或执行当事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十二、建立和健全外商、涉外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年评议活动制度,评议结果列入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四十三、各级、各部门、各开发区要创新办法,在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生产、经营创造优质服务环境的同时,积极试行“一卡式”服务模式,为在湖外商的吃、住、行、娱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使外商在湖生活、工作真正有“家的感觉”。
四十四、本实施细则由湖州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实施。由市外商投诉处理中心负责具体投诉等事务的处理,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协助协调配合。全市外商投诉电话号码:86-572-2033333.
四十五、本实施细则由湖州市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