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增多,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也明显增加。妥善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已成为我省改善投资软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不断改进我省投资软环境的需要,是维护我省对外声誉,树立良好形象的需要,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协调处理,就是要依法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宽松的经济环境,形成以商招商的良好局面。及时、妥善协调和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是各级政府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政府职能转变、树立服务型政府形象的重要体现,也是衡量政府部门开放意识,决策能力和办事效率的重要标志。做好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十分重要。
二、加强外商投诉协调处理机构的建设
组建省政府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省政府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代表省政府受理和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负责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负责省领导交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的协调处理和跟踪督办工作;开展对全省外商投诉协调处理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推广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工作经验,帮助各市解决协调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小组提出重大投诉案件。省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设在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加强各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处理机构的建设。各市政府也必须根据本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相应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划拨必要经费。省市两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要保持密切联系,形成上下畅通、反应快捷、化解有道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网络。各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要认真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对每件投诉,都要认认真真地去予以协调解决,要努力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法律、政策水平,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组建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小组。省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小组由省政法委、省高法、公安厅、法制办、监察厅、外经贸厅等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协调处理重大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协调小组由省外经贸厅牵头。各部门由一名领导参加且保持相对稳定,并指定专人为联络人。重大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由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提出,由省外经贸厅不定期召集协调小组会议。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协调处理,涉及到很多相关的法律、政策,涉及到许多相关的部门,因此,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和作用。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认真帮助协调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三、建立“投诉案件分级责任制”,实施“领导包案制”
各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本地区发生的投诉案件,尽量化解在当地,做到案件不出省、不出市。要限时认真处理省交办的外商投诉案件,并将结果及时予以回复。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要建立投诉案件反馈制度,将投诉案件处理的过程及结果及时反馈给省有关领导。
对省领导指示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各市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跟踪负责、责令得力人员一抓到底,保证投诉案件及时得到妥善解决。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可直接与各市政府进行沟通,请市政府督促外商投诉案件的协调处理和回复。
四、抓紧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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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由于有关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等原因,有些案件长时间不能结案,未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协调处理。引起投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强烈不满。为此,一定要处理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积案。一是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各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几年来未办结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认真进行清理,列出清单,找出原因,制定结案计划报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二是加快对积案的处理。各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协调处理本地没有结案和省交办的外商投诉案件进度。要密切注视涉及司法和仲裁的积案的结果,保证这类案件后期的妥善解决。三是确保结案时间。凡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积案,必须在今年一季度内予以结案;省交办的外商投诉案件,要按时将结果报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情况特殊,实在不能结案的,必须将原因和进展情况报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同时向投诉的外商投资企业加以说明。结案后,要及时回复投诉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加强领导,坚持依法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处理工作的领导。实施一把手工程,各市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对这项工作负总责;主管对外开放工作的领导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处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由一名领导主抓此项工作,并选调能力强、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的同志具体负责。协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一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反对地方保护主义,要依法保护各方投资者的利益。
要根据世贸组织的要求,完善我省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相关法规,修改《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投诉部门的工作范围、职责,使全省投诉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进一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外商投诉能够得到迅速、有效、妥善的处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