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财政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做好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决算编审工作,根据《关于编制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通知》(财办企[2003]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
(一)编制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2003年度的会计报表格式按《关于印发<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企[2002]609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市县财政局的汇总报表格式按《关于印发<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财企[2002]572号)的要求编制。
1、年度报表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决算会计报表分三种类型:非金融企业类(8张)、旅游企业(宾馆、酒店)类(24张)及金融企业类(4张)。分部报表不需编报。
2、季度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需报送季度报表。非金融企业及旅游企业季度报表种类:资产负债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表、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金融企业季度报表种类: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外商投资企业的季度报表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上报门,其中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季度报表报送至市财政局一楼大厅窗口。
(二)需注意的问题
l、财务报告的编报范围,包括筹建期企业、已投产(营业)企业和清算期企业,汇总财务报告的企业户数应与联合年检企业户数一致。
2、企业要在决算前认真做好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和账目核对清理工作,正确列支成本费用,核实企业盈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核费用开支,凡违反规定乱挤乱摊成本,任意待摊、预提、虚报当年盈亏的,应在决算中予以纠正。对做假账、假报表、假审计报告及假验资报告的,一经查出按国家规定严肃处理。
3、除“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43行~46行外汇收支等4项指标金额单位为“美元”,其他报表金额单位一律为“人民币元”。
4、会计报表必须套用门统一制定的报表封面,报表封面要按规定填报齐全。
企业财务报告除年度会计报表,还要附有财务情况说明书,说明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包括产销、成本费用升降,盈亏情况,上缴各项税费及外汇收支情况,同时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涉及中方职工权益各项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及建议。
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
外商投资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独立审计准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审计程序执行审计业务,做好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
(一)审计报告应当对以下几个方面着重作出披露:
1、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2、是否真实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3、是否真实反映了企业应交纳国家各项税金和其他应交纳的款项;
4、是否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7]66号)的要求,如实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不合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开支;
5、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包括中方职工社会保险金、职工福利费及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和上缴情况;
6、对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明确具体影响数额,附注内容是否与审计意见类型匹配;
7、各级财政专项拨款是否按规定使用、核算。
(二)各级财政机关应当按有关文件规定对企业上报
#p#副标题#e#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抽查,验证审计机构是否具备审计资格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对注册会计师在职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按《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执行。
三、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报送
市直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在市统一组织的联合年检时随同年检报告书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各区市县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应将财务报告及年检资料报送当地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时间为2004 j年4月30日前。对未按国家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报送年度决算报告的,主管财政机关在对其实行联合年检时,应提出不予通过年检的意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关于财务处理的一些具体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大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大财会[2003]113号)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大财会[2003]580号)有关规定,做好企业的财务核算工作。
(二)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提缴、使用和管理,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大财外字[200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再按14%计提福利费,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用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
(三)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问题,请参照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贸委、大连市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关于调整企业单位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大工发[2003]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交通费管理问题,请参照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交交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财行[2003]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问题,请参照《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财务处理要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47号)文件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不再实行中方职工住房基金和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余额全部划入合资中方账户反映,留待企业清算时处理。
(七)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应严格按照大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大财企[2003]47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企业的费用列支标准首先由董事会按有巷规定做出决议,下限不能低于同行业国有企业标准,上限原则上不超过门的有关规定,超过上限规定部分应予纳税调整,董事会决议应报门备案。没有董事会决议的,按照同行业国有企业标准列支。门对于违背国家及现行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大连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