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

  2003年12月9日建设部第24次常务会议和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根据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本补充规定由建设部和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建设部、

联系人

姜涛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