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外经贸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以及《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低于25%企业)是指,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通过股权并购境内企业而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资低于25%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核发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
三、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
附件:1.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略)
2.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略)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