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付清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证。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四、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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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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