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付清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证。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四、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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