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有关部门:
李鹏总理在去年全国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大力推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把引进外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同现有企业改造结合起来。去年12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83号),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把利用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作为技术改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切实做好指导、服务、监督、协调管理。要积极帮助企业以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规划为指导,选择好合作项目和合作对象,坚持平等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此类项目。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报国家经贸委备案。中央企业按国发〔1993〕83号文第六款执行。
二、认真抓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有关项目的清理问题,我们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待商定后另行通知。
请在贯彻执行国发〔1993〕83号文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反馈情况。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