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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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务评价

  第一节 投资估算

  第二节 资金筹借

  第三节 成本及费用估算

  第四节 销售收入

  第五节 税 务

  第六节 借款还本付息

  第七节 利润的计算及分配

  第八节 合营项目的清算

  第九节 财务评价报表和经济指标

  第三章 国民经济评价

  第一节 经济评价参数

  第二节 投资费用的调整

  第三节 国民经济评价的效益计算

  第四节 国民经济评价的主要指标

  第四章 不确定性分析

  第五章 方案比较方法

  第六章 综合经济评价结论与分析

  第七章 附 则

  为积极有序地利用外资建设电力项目,提高利用外资的效率和效益,达到加快电力建设、提高电力工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目的,我部曾以电办[1993]205号文下发了《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地规范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的立项程序及所具备的条件,规范其经济评价工作,掌握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我部又组织制定了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前期工作指导性意见如下:

  一、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前期工作应掌握的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行业归口

  各网、省(市、自治区)电力局,作为各地区电力行业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行好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积极主动地为地方政府和企业办电当好参谋、做好服务,做好利用外资项目的归口工作,使之符合本地区的电力规划,保证电源布局及网架结构的合理。同时争取地方政府授权电力部门,做好利用外资办电的对外判断的协调工作。

  2.遵循法规、公平合理

  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的工作应严格按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既要遵循国际惯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让外商在“合理范围”内按其所占股份分享利润,又要按其所占股份承担相应风险。

  3.因地、因网制宜

  利用外资要从本地区和所在电网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4.统一规范立项程序

  利用外资建设电力项目的立项与其它电力项目一样,要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分别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独资企业为申请报告)。首先报电力部初审,经同意后转报国家综合部门审批。在项目未立项之前只能与外商签订有关意向书;项目经国家批准立项后才能与外商签订有关协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批准后,才能与外商签订有关合同和制定企业章程等(具体审批程序详见附件1)。

  5.严格进行经济评价

  在利用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的工作中,要规范其经济评价的原则和方法,以保证利用外商投资电力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所有外商投资建设的电力项目,应按同文下发的《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进行经济评价(见附件2)。

  二、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前期工作应掌握的条件

  1.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可以为新建、改建、扩建电厂和“以大代小”技术改造项目。但凡准备提供给外商的项目必须是外部条件成熟,原则上是项目建议书已经国家批复或部已上报的项目,也可以是已列入国家近期发展规划或技术改造规划,经初步可行性研究审查和已与国家综合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达成共识的项目。

  2.网、省电力局可按资产总量的10%左右或选择一、二个具备条件的电厂作为资本与外商进行合营试点。个别确需出售资产用于筹措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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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建设资金的,应报批准。对于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的电力项目经济评价,我部正组织制定有关办法,在此办法出台之前可暂按附件二中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合营项目的注册资本有占总投资的比例,中、外方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应执行中外合营企业的有关法规。中方出资一般应按国际惯例,争取控股。

  4.外汇平衡问题是立项的必要前提,要解决包括建设期、生产经营期和合营期满清算的全过程的外汇平衡。外汇偿还应有国家批准或地方政府提供的外汇额度,同时电力企业也要充分运用已有的政策,采取各种灵活的办法解决部分外汇额度。

  5.电价是否合理,用户能否承受是项目可行的重要因素。

  各电网对电价的承受能力不同,可根据各地区的情况,按照还本付息、纳税,投资各方的合理回报等综合确定电价的总水平,并须征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的文件。

  6.关于投资回报率一般可用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作为主要指标来衡量。在谈判和立项阶段,要确定合理的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以保证外商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为便于掌握平衡和比较,可参考融资利率、电价水平可比情况下的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来衡量外方的回报;并以资本金利润率和累计净现金流入与资本金的比值作为辅助指标。

  7.对于合营电力建设项目的合作期限,根据国家规定的基础产业合营年限不得超过30年的规定,结合电站设备经济使用寿命期,火电厂一般不高于20年(不含建设期);水电厂一般不超过30年。利用电厂存量资产的合营项目,可根据资产评估后及各方的实际需要具体确定。

  8.关于电厂设备年利用小时的确定。火电厂一般应考虑检修、备用调峰、调频、近、远期负荷率及国际常规值,因网而异;对水电项目还要考虑水文气象的影响而确定。

  9.外商投资办电项目的配套送出工程的投资,应按内资项目相同方式,中外双方同时筹措,同步建设,建成后由电网统一经营管理。

  三、对今后工作的几点要求

  1.各网、省电力局要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全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全面的责任制,进行全过程管理。

  2.要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规定,维护电网的整体利益和遵循电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方法、各项重要经济评价指标以及立项审批程序要规范化,真正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原则,统一归口。

  3.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要重视对负责利用外资工作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抓紧培养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熟悉精通此项业务的专门人才。

  5.要健全信息、咨询系统,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及时向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谈判的进展情况及所遇到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

  以上意见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部反映。

  附件1:关于外商投资建设电力项目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一、中方与外商合资、合作建设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

  对中外合资、合作的电力建设项目,其报批程序原则上与内资建设的项目相同,但需补充以下工作内容:

  1.在上报项目建议书阶段除一般所需的文件外,还需附有与外商合资、合作建设电力项目的意向书(包括投资额、投资比例、合营期限、投资方式、资金来源、经营方式、经营效果及外汇风险等内容)和外商资信证明。

  2.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阶段,要按《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进行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要取得合资、合作建设电厂项目的协议书和电厂与电网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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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协议书,电量代销协议及调度协议书;要有外汇偿还及平衡的意见。

  二、外商独资建设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

  投资者应首先取得中国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同时取得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上报申请书,经地方省级计委初审后报电力部和国家计委,由电力部提出初审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立项(重大项目报批准);然后办理独资企业登记审批手续。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要求,在报批时需要下列文件:

  1.一般电力项目立项时所需的一切文件;

  2.外商建立独资企业申请函;

  3.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批复;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外资企业法人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6.外商企业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7.有关合同协议

  (1)燃料协议,设备协议,运输协议;

  (2)电厂与电网联网协议,代销电量协议及调度协议。

  三、利用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营建设电力项目报批程序

  (一)提出合营申请

  1.签定合营意向书

  电力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建设电力项目,应先签定合营意向书,内容包括:合营范围、合营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合营各方的意愿等。合营意向书只表明合营各方的意愿,对各方无法律约束力。

  2.提出合营申请报告

  电力企业利用现有的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营,应正式向主管部门提出合营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合营目的和范围;

  (2)合营方式及出资比例;

  (3)参与合营的国有资产的范围、状态及财务隶属关系。包括国有资产的技术状况、经济特性、帐面价值、产权关系等。

  (4)利用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营的方式(如折股合营、出售股权等)。要求出售国有资产股权的应提出出售申请,并附下列文件:

  ①与外商签订的合营意向书;

  ②外商的基本情况及资信证明。知名度较高的外商,经主管部门认可可以省略。

  3.申报

  电力企业利用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营,应按国有资产的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申报审批。属于中央投资的国有资产,应报电力部审查、国家有关综合部门审批。属于地方投资的国有资产,应报地方政府审查、报电力部审核,并报国家有关综合部门审批。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

  合营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应向主管部门编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

  (1)合营的目的及必要性;

  (2)合营的方式及合营的年限;

  (3)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

  (4)合营各方的基本情况及外商的资信证明;

  (5)合营意向书及合营申请,批复文件;

  (6)效益预测,电价水平、外汇平衡、投资回报等。

  (7)国有资产参与合营的方式。出售国有资产股权的应附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出售的文件。

  (三)申请资产评估

  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后,企业才能申请资产评估

  (1)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内容包括:资产评估的目的和内容;评估资产的范围,状况和帐面价值;资产的所在地、占有单位和隶属关系;资产评估的申报日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等。

  资产评估立项按照国有资产的隶属关系分别申报,属于中央投资的国有资产,应报电力部审批;属于地方投资的国有资产,应报地方有关部门审批。属于中央和地方混合的资产,应征得比例小的一方同意报比例大的一方。

  (2)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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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立项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企业应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3)申请进行资产评估确认。企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对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评估确认,申报程序同评估申请。

  (四)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应根据评估确认的资产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

  (1)合营各方的基本情况;

  (2)一般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3)合营项目的经济评价;

  (4)外汇平衡及偿还意见;

  (5)合营有关的协议、合同;

  (6)合营各方与电网签订的联网、调度、经营、销售等协议。

  (五)申请设立合营企业

  1.企业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后,应与外商签定具有法律权力的有关合营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2.电力企业作为中方合营者,应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申请书;

  (2)合营双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营各方签署的有关合营协议,合同及合营公司章程;

  (4)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名单;

  (5)合营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6)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确认通知及出售国有资产股权的文件。

  3.申请设立合营公司

  (1)利用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营,设立合营企业,应按注册资金的大小报中央或地方。注册资金在一千万美元及以上的报部,由电力部报国家有关综合部门审批,低于一千万美元的报地方。

  (2)合营企业经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向几家或所在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营业执照。

  (六)其他

  利用国有资产与外商合营的有关政策和程序由部经调司商有关司局解释和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附件2: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政策,利用外商投资发展我国电力工业,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细则》是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方法与参数》、1992年第4号令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及第5号令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有关财务制度编制的。适用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新建、扩建火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合营项目)。

  第三条 合营项目在合营各方共同确认并向我国审批机关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均须进行财务评价,包括基本方案(或推荐方案)的财务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视审批机关的要求,中方合营者向国内领导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还需报送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单独成册)。

  第四条 在财务评价时,外币与人民币的折算,采用基准年公布的买入、卖出牌价的中间牌价。

  第五条 外汇收支平衡是合营项目成立的重要条件,也是中外合营各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必须慎密计算。评价中要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依据。涉及两种以上货币时,基础数据表中需同时列出外币、人民币收支。计算项目综合指标一般应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某种外币作为计价货币。

  第六条 合营项目经济评价的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生产经营期,生产经营期年限取项目经济寿命期和合营生产期限中较短者。

  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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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从合营企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它包括企业的建设期、投产期、正常生产经营期和解散清算。合营期限一般控制在项目建设期加经济寿命期限以内。

  电力工程项目经济寿命期一般为投入商业运行后20年。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而经济评价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估算项目经济评价的基础数据时,要坚持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客观情况,并经中外投资各方确认,保证其合法性、合理性及准确性,应阐明依据,附说明材料。

  第二章 财务评价

  第一节 投资估算第八条 合营项目的投资总额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生产流动资金。

  1.固定资产投资:指合营项目所包括的各项机器设备,安装和建筑工程费用,办公家俱和工器具费用。

  2.无形资产投资: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专利权(含设计费),场地使用权及其它无形资产(含商示权、版权、其他特许权及增容费等)。

  3.开办费:指项目筹办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前期统筹费、咨询调研费、人员培训费、招标评标费用、筹建人员工资及其他筹建费等。

  4.预备费:指投资估算中不可预见的因素和物价变动因素。

  第九条 建设期利息:在项目投产前,提供贷款的融资机构不要求项目在建设期支付借款利息,而是将建设期间的借款利息转入借款本金,即把利息资本化。

  合营各方以合资企业名义筹措建设投资(可称为固定价投资)借款的建设期利息,应按各种借款的币种和要求的计息方式分别计算。

  结合电力工程项目边建设边投产的特点(纯建设期与纯生产期之间有一过渡期??投产期),投产期借款资本的利息应合理分摊,一部分利息计入工程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的一部分,即利息资本比。另一部分利息以财务费用的形式计入费用单独列项。分摊的原则是已投产机组所欠借款的利息计入费用,余则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条 流动资金需要额为流动资产需用额与流动负债需用额之差,按合附表2计算。

  流动资金需要额=流动资产需用额-流动负债需用额

  流动资产需用额=应收帐款+存货+现金

  应收帐款=年经营成本/周转次数

  存货各分项分别等于各项原材料,燃料全年费用除以周转次数

  现金各分项分别等于各项大修理基金、职工工资、保险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等全年的费用除以周转次数。

  应付帐款等于原材料、燃料和水费等全年的费用除以周转次数

  流动资金本年增加额=本年流动资金-上年流动资金

  周转次数=365/最低周转天数

  最低周转天数为网省局定额流动资金周转期上年度统计值第二节 资金筹借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即注册资本);二是融资部分即以合营企业名义向国内、外银行的借款,也有采用合营各方向银行借款再转借给合营企业这种方式的。当生产流动资金为国内工商银行借款时,其中百分之三十需以注册资本铺底。

  第十二条 合营项目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遵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确定。个别投资总额特大的合营项目,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其比例可作调整。

  第十三条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外中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项目中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具体出资比例,按合营各方在协议中确定的取值。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场地使用权等进行投资(出资)。对合营项目所要利用的(作为中方出资部分的)老厂公用设施及已征土地等国有资产,进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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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评估,并将确认后评估的资产列入投资估算中。场地使用权按国发(1980)201号文《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执行。

  出资的期限及具体核算执行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管理局198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第三节 成本及费用估算第十五条 上网电力总成本指合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物质消耗、劳动报酬及各项费用,根据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电力部制定的《电力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分为生产成本和财务费用。

  生产成本包括燃料费、购入电力费、用水费、材料费、工资及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财务费用指生产期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1.生产成本

  (1)燃料费(按国内)

  (2)购入电力费

  (3)用水费(按国内)

  (4)材料费(按国内)

  (5)工资及福利费:由中方职工工资和外籍人员工资组成。中方职工工资系指名义工资:

  名义工资=1.27×中方职工实得工资

  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按1980年7月26日发布施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以同地区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实得工资的1.2?1.5倍确定,外籍人员实得工资具体数额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能源部能源人[1992]64号印发的《关于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执行新定员标准的合营企业的工资水平,按常规电厂平均工资水平的二倍核计。

  年工资额=中方职工人数乘其名义工资+外籍人员人数乘其实得工资

  (6)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残值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0%计取。折旧年限应按计算期或合营期限,并由合营各方协议确定。

  固定资产原值除固定资产投资外,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进入固定资产。

           1-留残值百分数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 -------×100%
               折旧年限
        1-10%
     = -------×100%
        折旧年限
    (7)修理费(按国内)

  (8)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外部劳务费、运输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费、保险费、租赁费、税金、取暖费、土地使用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等。

  2.财务费用

  利息属于财务费用范畴,包括建设投资的还贷运行期借款利息,经营性借款利息和生产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按年计算单项列入当年财务费用。

  若某种贷款采用名义利率并规定每年分数次计息可按下式将名义利率换算成实际年利率。

  实际年利率=(1+r÷m)M-1

  式中r为名义年利率,m为每年计算复利次数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是单独核算单位,故合营企业与发电项目配套建设的送变电工程投资,应与发电工程投资“捆”在一起计算固定资产原值、折旧费、大修费、摊销费、利息、贷款偿还、内部收益率等经济指标,即计算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合营企业发电项目配套送出工程的投资,原则上应由电网借款并还本付息,不鼓励外方投资,一般应按比例分摊送出部分的融资。中方对送出部分的投资应按有关规定及内资合营各方协议、合同的规定计算。

  第四节 销售收入第十七条 要从根本上建立科学、合理的电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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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2-I1
                 I2-I1
    静态差额投资回收期Pa=-------×100%
                 C1'-C2'
  

  当两个方案产量相同时,C1'和C2'分别为两个比较方案的年经营总成本;I1和I2则为其相应的投资(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当两个方案的产量不同时,C1'和C2'分别为其单位产品经营成本,I1和I2为单位产品投资。

  当静态差额投资收益率大于基准收益率(ic)或静态差额投资回收期短于基准回收期(Pc)时,投资大的方案较为优越。

  第六章 综合经济评价结论与分析

  第六十七条 在进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之后,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分析,阐明确切的评价结论。

  在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因设计任务及工期紧迫,收资深度及广度不够,有相当一些项目经济评价的综合评价与结论部分没有进行必要的探讨,加之这部分内容没有规范化的要求,既使有的工程做了结论性论述,也比较过于简单。为了弥补这方面的不足,特将其有关内容列出,供经济评价人员在编制可研报告经济评价时参考选用。

  第六十八条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评价结论与分析,是在财务评价(大中型项目还有国民经济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其具体的内容应包括:

  1.首先要用国家和本行业的各种指标来衡量财务与国民经济评价的各项指标。用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的格式,分析考察各项指标并进行比较,判断项目是否可行。

  2.综述项目研究过程中重大方案的选择和推荐意见。

  3.综述项目实施方案(或推荐方案)的企业经济效益,即财务评价结论。同时将计算出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基准指标进行比较,判断项目在财务上是否可行。

  4.综述项目的国民经济效益(暂只对大中型项目)即国民经济评价结论。用国家基准指标来衡量计算出的国民经济评价的各项指标,判断项目的宏观可行性。

  5.综述不确定性诸因素对项目经济效益的影响,以及项目所能承受风险的程度。分析考察各项评价指标的变化,并进行比较,做出项目取舍的结论。

  6.综述多方案及同类项目评价指标比较分析的结果,以及推荐方案的特点和可行性。

  要对建设项目认真进行多方面的技术经济比较与分析,择优选取推荐方案,以实现项目决策的科学化。首先要对项目本身采用的多种设计方案进行分析,阐明推荐方案的选优特点,其次要与同类型建设项目相比较,对本项目的效益和费用有何特点进行论证。

  7.综述项目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在实施过程中所应采取必要措施的建议。

  8.如财务评价与国民经济评价均不可行,则项目或方案为不可行;如国民经济评价不可行,而财务评价为可行,则项目不可行;如财务评价不可行,而国民经济评价可行则项目是可行的,但需提出采取优惠措施的建议,以使项目有财务可盈利性;如确因国家政策需要,对宏观经济效益和微观经济效益均较差但也要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充分阐述理由。

  第六十九条 对项目的社会效益进行综合性的全面的分析论述。

  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所做的贡献,是项目社会效益的一部分。还应综合分析论证项目建设带来的,还没有内部化的那部分外部效果,即外部费用和外部效益。外部效益即间接效益、相关效益、无形效益,尽可能以货币量表示。难以计价的,应定量分析。无法定量计价的,可作定性分析。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细则由部经调司商电规总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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