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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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和省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改善太原市的投资环境,促进本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来太原市举办企业的外商投资者以及海外华侨和港、澳、台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外,可同时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

  第三条 为了方便外商投资,提高办事效率,太原市人民政府授权对外经济领导组统管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事宜,在全市范围内凡属引进外资的项目,均由外经领导组审定,各有关部门据以办理手续。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太原市可享受以下优先照顾:

  1、生产所需煤、水、电、气、油等能源,优先供应;

  2、建设用“三材”和生产用原材料,列入计划优先供应;

  3、涉及铁路、公路、航空运输,优先安排;

  4、企业和个人所需的通讯设施,优先安装;

  5、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计划;

  6、流动资金贷款优先安排,其在银行的业务结算,优先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偿付以上条款的费用,价格按本市同行业国营企业对待,可以人民币结算。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太原市除享受国家减免税规定外,从开业之日起,五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和房产税;其中,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五年期满后,可视企业具体情况,经税务部门审批,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规定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工商统一税。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追加投资而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为生产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本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缴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中,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进口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也可免缴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征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九条 凡使用太原市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给予优惠。其收费标准,市区每年每平方米为三至五十元,郊区每年每平方米为一至三十元;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土地使用费五年。具体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外经领导组审定后,土地部门具体办理。

  第十条 外商在太原市投资举办的生产和经营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本市规定征收的其它各项费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外经领导组审定,酌情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外商在太原市投资举办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等内部管理问题,政府部门不予干涉。凡属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人员,由企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的职工,经市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可在本市择优录用。所需技术管理专门人才,可在本市在职人员中招聘。应聘人员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对此应予支持,如有争议,由市劳动人事部门裁决。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如需从外地聘用的,经市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可到外地招聘;受聘人员要求在市区落城镇户口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凡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职工,应聘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聘用期满后,允许回原单位工作;回原单位工作确有困难的,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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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部门或市人事劳动部门协调安排。

  第十五条 为了鼓励外商来太原市投资并帮助本市引进先进技术,对合作项目的中介人,实行以下奖励办法:

  1、凡引荐外商在本市投资的海外人士,按引进投资额的1%-3%一次性付给佣金;国内人员(执行公务的除外),引荐外商投资,按照低于海外人士佣金的标准,适当给予奖励。佣金或奖金的发放由市外经领导组会同公证、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2、凡是先进技术的引荐者,在该企业投产达到预期技术经济效益后,按企业一个年度获利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

  3、凡是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项目的引荐者,在项目落实、试产成功后,按项目工缴费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的开支,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三来一补”项目的,均由合资或合作企业的中方支付;独资企业项目的奖励,由同级财政专项开支。

  第十六条 外商协助本市企业利用现有技术、设备到国外投资设厂取得成功者,可从中方每年盈利总额中提取3%的份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欢迎外商投资对本市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允许本市企业利用现有场地、厂房、设备、产权作为出资,或以企业的技术改造资金作为出资,与外商合资或合作进行技术改造。市政府在安排技改资金时,优先安排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项目。

  第十八条 在太原市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地方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外经领导组会同中方的主管部门协调办理。

  外商常驻太原的代表机构,其申请报批、租用房屋、聘用人员等事宜,由市人民政府外经领导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转报手续。

  外商在其举办的企业任职或长期工作,如需办理长住手续,经市人民政府外经领导组审定,由市公安局按户政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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