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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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湛江市投资兴办下列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二)兴办生产性企业,特别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三)本地资源开发项目;

  (四)“三高”(高产、高质、高效)农业;

  (五)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和允许利用外资的其他行业。

  第三条 鼓励外商租赁、承包经营我市国有、集体工业、农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鼓励外商收购或参股我市国有或集体工业、农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老企业嫁接外资。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的供水、供电、交通运输、通讯等,优先解决。

  第六条 外商投资于我市生产性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其用地可按成本价出让,按50%征收管理费。

  国有企业嫁接外资,向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该企业的土地如属于国家划拨的,国土部门应对转让部分的土地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湛江港进出口的货物,按交通部下达的计划费率给予减收15%的优惠。

  第八条 设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设在湛江市市区及下辖5个县(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设在湛江市市区及下辖5个县(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或国家 鼓励的其他项目,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设在湛江市(含各县、市、区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退还其再投资部门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第十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

  (一)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除年度生产经营外汇支出额和外商汇出分得利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产品出口企业)。

  (二)外商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先进技术企业)。

  第十五条 设在湛江市市区及下辖各县(市)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最低税率不得低于10%.设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符合前款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低于10%税率的,减按10%税率征收。

  第十七条 外商将其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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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若该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 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第十八条 设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湛江市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设在下辖五个县(市)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待遇期间(包括国家规定延长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属于老企业嫁接外资的项目,嫁接外资后新增加的税收,属于湛江市增收部分,在5年内全部返还给该企业。

  第十九条 对投资本市“三高”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农业特产税方面给予优惠,其中,外商投资的水产养殖企业,从有销售收入年度起,按每亩每年20元人民币的标准征收特产税;外商投资的水果种植企业,其农业特产税优惠办法,由当地征收机关制定。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湛江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非产品出口企业和非先进技术企业)免征职工的各 项补贴(即当地门对外商投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10%计征的补贴)。劳动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临时工调配费时,1年核定1次。门征收暂住证费按每月每人10元人民币计征。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关税。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自用设备,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原材料、燃 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和广东省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设在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自行平衡外汇收支为原则,可自定产品内外销比例。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企业驻湛机构及其境外驻湛职员,在本市生产经营消费和就医、入学、旅游、交通、住宿、用水、用电、通讯、房租以及其他一切生活消费,均与本地市民和市内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国家和广东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引荐外商投资有成效者,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原审批机关和当地门确认,按实际进入外资金额一次性奖励5%奖金。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引荐者的奖金由中方支付50%,当地门支付50‰;外资企业引荐者的奖金,全部由当地门支付。

  第二十八条 坚决禁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拉赞助行为。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均按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收费手册》收取。凡规定有幅度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对违反规定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或湛江市外商投资投诉中心投诉(市长专线电话:3332444,外商投诉中心电话:3332049、3365185)。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合同、章程运作,其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三十条 湛江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要本着为企业服务的宗旨,积极改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审批工作实行程序化、公开化。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联合审批,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联合报建,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外商投资项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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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时免收各种押金。

  第三十一条 湛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接受并处理有关外商投资的投诉。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湛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香港、、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外国华侨在湛江市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在执行期间,如与国家和省新颁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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