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引荐外商(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来马鞍山市投资,促进本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我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取得成功后,可按本办法获得引荐奖金。但我市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引荐除外。
第三条 引荐外商投资项目获得成功的标志是: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外方资金到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建设性项目开工、经营性项目开业。
第四条 引荐外商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按外方实际出资额的3‰奖励引荐者。奖励一律用人民币支付(按外资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
第五条 奖金来源及发放:引荐者持外方授权资料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市外资办审核确认,报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领取奖金。引荐合资、合作项目的,奖金由中方项目单位支付,引荐独资项目的,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六条 引荐市外300万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引荐者领取奖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市利用外资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工作的登记备案、审核确认和政策协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199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