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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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外资是发展开放型经济,提高国民经济增长质量,实现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再创浙江经济发展新优势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我省利用外资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对全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外商投资审批手续繁杂、收费管理混乱等问题相当突出,严重影响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为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进一步推动我省利用外资工作,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更好地促进全省经济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就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领导和服务

  1.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把利用外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落实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及时研究协调利用外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的有关综合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2.省、市(地)都要建立为外商投资服务的专门机构,县(市)一般也要建立为外商投资服务的专门机构,实行无偿服务。对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当地政府要建立项目小组,搞好协调、跟踪服务;对一般项目,也要确定专人,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3.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实行环节归并、确定部门、牵头协调、限时审批的工作机制。每个环节指定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确定责任人并实行A、B角制度。实行项目审批公示制、工作日制、承诺制,所有与外商投资项目有关的审批部门和单位,都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增加工作透明度,公开办事内容和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涉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工作日时限,公开承诺,在工作日时限之内不能完成的,必须作出解释。

  4.对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归并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合同、章程审批,工商登记,初步设计审批,土地审批,建设、规划审批等6个主要审批环节。各级政府的有关综合和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主要审批环节的牵头协调工作,计委(计经委)或经委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审批前置工作的协调,外经贸部门负责合同、章程的审批和审批前置工作的协调,工商部门负责工商登记和工商登记前置工作的协调,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负责该审批过程中的协调,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审批和审批前置工作的协调,建设、规划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规划的审批和审批前置工作的协调。各审批相关部门和单位都要配合牵头协调部门做好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定专人负责和职责代理人,实行A、B角制度。

  对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和其他需要上报国家批准的外商投资重点项目,省计划、外经贸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要及时了解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确定专人,对项目进行跟踪服务。

  5.外商投资项目所需的环境评估、土地评估、设计、招标投标等事项,投资者有权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对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中介服务机构受理服务的,工商管理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有责任要求、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公开承诺,合理收费,提高服务质量,必要时要做好协调工作。

  6.对于产品技术成熟、工艺简单的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主管部门可以技术经济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审意见等为依据,原则上不再组织召开项目论证会。

  7.对于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按规定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审批前不再召开论证会。

  8.在大城市市区的外商投资项目,其规划方案由规划主管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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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审批前不再召开论证会。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实行规划方案审批制度。

  9.对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应实行“一条龙”服务,代理投资者或协助投资者尽快办妥有关审批手续。

  10.对属于登记性质的环节,如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外汇登记、海关注册登记、商检注册登记等,手续齐备的,应随到随办,并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

  11.积极创造条件,探索运用电子技术等现代手段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管理与服务的途径,提高办事效率。

  三、规范收费行为,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

  12.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省政府权限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外,各市(地)、县(市)不得出台收费项目,已经出台的一律取消。对准予收费的项目,实行收费登记卡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登记卡由各级物价部门向企业发放;收费单位应向各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同时使用由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单据。收费单位收费时,须持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卡上逐项填写收费时间、项目和标准、金额、依据、票据种类、收费单位等,收费人员应签名盖章,以备查验。

  13.切实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工本费、资源补偿性收费应严格按权限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

  14.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到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1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拉赞助、拉集资、揽储蓄、安插人员,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等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有关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强行向外商投资企业出售书刊、资料等。

  16.对各项费用的收缴,各地可在中心城市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进行一个窗口(包括通过商业银行)收费的试点,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式。

  四、为外商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17.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官方贸易往来国家普通护照的外商,确因紧急事由来我省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省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邀请的,由邀请单位直接向省外经贸厅申请办理邀请函(电);各市(地)所属单位邀请的,由邀请单位直接向市(地)政府(行署)或市(地)外办申请办理邀请函(电)。持有授权机关邀请函(电)的外商可直接向我省入境口岸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入境签证。对在我省投资(工作)的外商、工程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多次入境签证。

  18.对外籍人士居住和工作相对集中的区域,门要提供良好的治安管理服务。持有外国、香港、、台湾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投资者,需在我省换领驾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及时办理。对在我省投资(工作)的外商常住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效证件,在浙江范围内住宿、就餐、就医、购置物业、子女就学、购买车船票和旅游景点的门票,一律按国内居民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加强监督检查

  19.为了保证本决定的贯彻实施,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监察、人事部门要通过外商投诉、群众举报、外商评议、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贯彻执行本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责成其限时改正;情况严重的要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由权限部门依法查处;对有吃拿卡要、故意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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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等行为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调离涉外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也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涉及外商投资工作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自我监督、自我检查功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和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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