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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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评价

  第一节 投资估算

  第二节 资金筹措

  第三节 成本及费用估算

  第四节 销售收入

  第五节 税务

  第六节 借款还本付息

  第七节 利润的计算及分配

  第八节 合营项目的清算

  第九节 财务评价报表和经济指标

  第三章 国民经济评价

  第四章 不确定性分析

  第五章 方案比较方法

  第六章 综合经济评价结论与分析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政策,利用外商投资发展我国电力工业,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以下简称《方法与参数》)、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有关财务制度编制的。本细则适用于中外双方利用现金合资、合作经营的新建、扩建火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合营项目)。外商独资经营项目可结合项目的特点参照本细则进行经济评价。

  第三条 合营项目在合营各方共同确认并向我国审批机关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均须进行财务评价,包括基本方案(或推荐方案)的财务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中方合营者向国内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还需报送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单独成册)。

  第四条 在财务评价时,外币与人民币的折算,采用基准年中国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买入、卖出牌价的中间牌价。

  第五条 外汇收支平衡是合营项目成立的重要条件,也是中外合营各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必须慎密计算。评价中要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依据。涉及两种以上货币时,基础数据表中需同时列出外币、人民币收支。计算项目综合指标一般应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某种外币作为计价货币。

  第六条 合营项目经济评价的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生产经营期,生产经营期年限取项目经济寿命期和合营生产期限中较短者。

  合营期限从合营企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它包括企业的建设期、投产期、正常生产经营期和解散清算。合营期限一般控制在项目建设期加经济寿命期限以内。

  电力工程项目经济寿命期一般为投入商业运行后20年。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经济评价是其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经济评价要坚持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客观情况,并经中外投资各方确认,保证其合法性、合理性及准确性,应阐明依据,附说明材料。

  第二章 财务评价

  第一节 投资估算

  第八条 合营项目的投资总额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生产流动资金。

  1.固定资产投资:指合营项目所包括的各项机器设备、安装和建筑工程费用,办公家俱和工器具的费用及相应的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无形资产投资: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专利权(含设计费),场地使用权及其它无形资产(含商标权、版权、其他特许权等)。

  3.开办费:指项目筹办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前期统筹费、咨询调研费、人员培训费、招标评标费用、筹建人员工资及其他筹建费等。

  4.预备费:指投资估算中不可预见的因素和物价变动因素。

  第九条 在项目投产前支付的借款利息,应按利息资本化的原则计入工程成本。

  合营各方以合资企业名义筹措借款的建设期利息,应按各种借款的币种和要求的计息方式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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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结合电力工程项目边建设边投产的特点,投产期借款的利息应合理分摊,分摊的原则是已投产机组所欠借款的利息计入费用,其余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条 流动资金为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差,按合财表2计算。

  流动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应收帐款+存货+现金

  流动负债=应付帐款

  应收帐款=年经营成本/周转次数

  存货各分项分别等于各项原材料、燃料全年费用除以周转次数

  现金各分项分别等于修理费、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等全年的费用除以周转次数

  应付帐款等于外购原材料、燃料和水费等全年的费用除以周转次数

  流动资金本年增加额=本年流动资金-上年流动资金

  周转次数=360/最低周转天数

  最低周转天数为网省局定额流动资金周转期上年度统计值。

  第二节 资 金 筹 措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即注册资本);二是贷款即以合营企业名义向国内、外银行的借款(包括合营各方向银行借款再转借给合营企业的借款)。

  第十二条 合营项目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遵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确定。个别投资总额特大的合营项目,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其比例可作调整。

  第十三条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项目中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具体出资比例,按合营各方在协议中确定的取值。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投资。中方以老厂公用设施及已征土地等国有资产出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并将确认后评估的资产列入投资估算中。土地使用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出资的期限及具体核算执行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第三节 成本及费用估算

  第十五条 上网电力总成本指合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物质消耗、劳动报酬及各项费用,根据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和电力部制定的《电力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计入成本、费用。分为生产成本和财务费用。

  生产成本包括燃料费、购入电力费、用水费、材料费、工资及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财务费用指生产期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1.生产成本

  (1)燃料费(按国内)。

  (2)购入电力费。

  (3)用水费(按国内)。

  (4)材料费(按国内)。

  (5)工资及福利费:由中方职工工资和外籍人员工资组成。中方职工工资系指名义工资:

  名义工资=1.27×中方职工实得工资

  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按1980年7月26日发布施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以同地区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实得工资的1.2~1.5倍确定。外籍人员实得工资具体数额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能源部能源人〔1992〕64号文印发的《关于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执行新定员标准的合营企业的工资水平,按常规电厂平均工资水平的二倍核计。

      中方职工人数 外籍人员人数
  年工资额=      +
       乘其名义工资 乘其实得工资
  (6)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折旧年限应按计算期或合营期限,并由合营各方协议确定。#p#副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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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原值除固定资产投资外,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进入固定资产。

                      1-留残值百分数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7)修理费(按国内)。

  (8)其他费用,指不属于以上各项应计入电力成本的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外部劳务费、运输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费、保险费、租赁费、税金、取暖费、土地使用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等。

  2.财务费用

  利息属于财务费用范畴,包括建设投资的还贷运行期借款利息,经营性借款利息和生产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按年计算单项列入当年财务费用。

  若某种贷款采用名义利率并规定每年分数次计息,可按下式将名义利率换算成实际年利率:

  m

  实际年利率=(1+r/m) -1

  式中r为名义年利率,m为每年计算复利次数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是单独核算单位。与发电项目配套的送变电工程投资,由合营企业代为筹措的,应由电网还本付息,在进行经济评价时,可与发电工程投资“捆”在一起计算固定资产原值、折旧费、大修费、摊销费、利息、贷款偿还、内部收益率等经济指标。

  第四节 销售收入

  第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上网电价的确定原则是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

  第十八条 销售收入=上网电价×上网电量上网电量=发电量×(1-自用及损耗率)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自用及损耗率可用适当放大的厂用电率代替。

  第五节 税务

  第十九条 增值税:增值税按照国家对电力行业有关规定计算。

  在进行经济评价时,应按照不含增值税的电价和成本评价项目财务状况,并按规定的增值税率测算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第二十条 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合营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上网总成本

  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为3%。

  目前,我国对能源合营项目采取下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1.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合营项目,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合营项目设在下列地区时,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济特区;

  (2)经济技术开发区;

  (3)沿海经济开放区;

  (4)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

  (5)规定的其他地区。

  3.合营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4.海南岛的合营项目按《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汇出所得税:外国合营者将从合营项目分得的利润汇往国外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扣交或减免汇出所得税。

  按照《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对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免缴汇出所得税。电力合营项目是否为先进技术企业,由其所在地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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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确认,并出具证明。

  第六节 借款还本付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本金(即工程成本)的偿还来源为折旧费、摊销费和未分配利润。

  还款方式可采取按借款合同或意向规定的还款期限及支付的方式,依次用折旧费、摊销费和未分配利润还款;投产初期还贷资金不足时,可将部分利息偿还后延,也可借短期贷款偿还。

  第七节 利润的计算及分配

  第二十三条 合营项目利润计算的公式如下:

  利润总额=销售收入-上网总成本+营业外收支净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抵补以前年度亏损

  净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或可供分配利润=净利润-还贷利润-三项基金+以折旧还贷摊销费还垫支利润+上年末分配利润(先还后分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三项基金为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三项基金从净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由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确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三项基金提取率一般提取净利润的10%~15%。

  第二十五条 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如有亏损,应先从本年未分配利润中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十六条 合资项目可供分配利润按注册资本中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作项目按契约规定进行分配。

  第八节 合营项目的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营期满时,应进行清算。

  合资项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扣减清算费用后的余额,一般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合同或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作项目的清算按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所考虑的剩余财产一般包括回收的固定资产余值、回收的流动资金、偿还合营企业借款后余留的折旧和摊销费,以及剩余的储备基金和发展基金。合营各方清算分配所得将分别反映在各自的现金流量表中,作为最后一年的现金流入。

  第九节 财务评价报表和经济指标

  第二十八条 财务评价是合营项目经济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基础上,对项目进行财务效益分析,考察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外汇平衡等财务状况,以及中外合营各方的盈利水平。财务评价在配合中外合营各方的协议、合同谈判,促进合营各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经济合作等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财务评价应编制下列基本报表和参考报表:

  合财表1.1 财务现金流量表(全部投资)

  合财表1.2 财务现金流量表(自有资金)

  合财表1.3 财务现金流量表(中方注册资本)

  合财表1.4 财务现金流量表(外方注册资本)

  合财表2 损益表

  合财表3 资金来源与运用表

  合财表4 资产负债表

  合财表5 外汇平衡表

  1.现金流量表:是反映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整个计算期内各年的现金流入和流出,进行资金的时间因素折现计算的报表。根据该报表可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和投资回收期等指标。应分别按全部投资、注册资本、中方投入注册资本及外方投入注册资本编制财务现金流量表,并计算相应指标。

  全部财务现金流量表,反映项目设定全部投资均使用自有资金的盈利状况。当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大于或等于基准收益率或综合贷款利率时,表示该项目值得进一步研究。

  注册资本财务现金流量表,反映合资项目在使用借款条件下,偿还项目借款本息后自有资金的盈利能力。注册资本财务内部收益率大于基准收益率或综合贷款利率是项目可行的必要条件。

  中外合营各方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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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财务现金流量表反映合营各方股本的可盈利性。合营各方可将各自的财务内部收益率同合营对方及本行业的财务基准收益率(或本方的期望收益率)相比较,寻求平等互利的投资方案,并据以判断是否参加投资。

  2.资金来源与运用表:综合反映项目的建设资金筹集及使用,销售收入、税金缴纳、利润分配及资金余缺等情况,分析获利能力和财务可行性,并为选择资金筹措方案和编制资产负债表提供数据。

  3.外汇平衡表:反映项目计划期的外汇平衡能力。

  4.资产负债表:综合反映项目各年末的资产、负债和资本的增减变化情况及相互间的对应关系。以检查企业资产、负债和资本结构是否合理,是否有较强的还债能力,据以计算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

  第三十条 财务评价的主要指标和计算办法

  1.反映盈利性的主要指标有财务内部收益率和投资回收期。合营项目的现金流量表均需计算这两个指标。此外,也可根据项目特点或合资各方要求,计算财务净现值、财务净现值率等其他辅助指标。

  (1)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指项目从开始发生现金流量到项目计算期满时,使得各年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应分别计算全部投资、资本金、中方投资和外方投资的财务内部收益率。

  其表达式为:

         n                -t
         ∑(CI-CO)t (1+FIRR)  =0
         t=1
  式中:    CI??现金流入;
         CO??现金流出;
   (CI-CO)t ??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
          t??发生现金流量的动态时点,以年表示;
          n??计算期。
  

  (2)投资回收期(Pt )是以项目的净收益抵偿全部投资所需的时间。一般自建设开始年算起,同时还应自投产开始年算起的投资回收期。其表达式为:

   Pt
     ∑(CI-CO)t =0
     t=1
    投资回收期Pt ,即财务现金流量表中累计净现金流量为零时的年限。计算公式为:
                          上年累计净现金流量的绝对值
  投资回收期=累计净现金流量开始出现正值年份数-1+-------------
                             当年净现金流量
    (3)财务净现值(FNPV)是指项目计算期内,按设定的折现率计算的各年的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之和。设定的折现率可取部门或行业制定的基准收益率,也可以按项目借款的综合平均利率基础加上一定的风险系数。其表达式为:

   m -t
     FNPV=∑(CI-CO)t (1+ic )
     t=1式中:ic ??设定的折现率。
  

  (4)投资利润率是指项目生产经营期内年平均销售利润与投资总额的比率。一般应为12%~15%。

  其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利润总额
    投资利润率=-------×100%
           投资总额
    年平均利润总额=年平均产品销售收入-年平均上网成本
     -年平均销售税金
    投资总额=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
    (5)投资利税率是指项目生产经营期内年平均利税总额与投资总额的比率。
    其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利税总额
    投资利税率=-------×100%
           投资总额
    年平均利税总额=年平均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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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销售税金
     +年平均增值税
  (6)资本金净利润率是指项目生产经营期内年平均所得税后利润与注册资本的比率。

  其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所得税后净利润
    资本金净利润率=----------×100%
              注册资本
  

  2.反映财务状况的主要指标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

  (1)资产负债率是反映项目所面临的财务风险程度及综合偿债能力的指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流动比率即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比,是反映项目偿付流动负债能力的指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总额/流动负债总额

  (3)速动比率即扣除存货后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比,是反映项目快速偿付流动负债能力的指标。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总额-存货)/流动负债总额

  以上三种指标可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数据逐年计算(一般可计算十年),以观察项目计算期内偿债能力的变化趋势。

  第三章 国民经济评价

  第三十一条 国民经济评价是在财务评价的基础上,采用国家规定的参数和影子价格调整项目的投入物和产出物,从而对项目的效益和费用进行计算分析。第一节 经济评价参数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采用的影子汇率、影子工资换算系数、社会折现率、一般货物影子价格、交通运输影子价格换算系数和贸易费用率,其依据为目前国家计委、建设部组织制定和颁发的《方法与参数》中的通用参数,不足部分,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测算和提供,其解释和调整由国家计委或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各项参数仅供工程项目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及决策时使用。

  第三十三条 影子价格是国民经济评价中项目的投入物及产出物所使用的价格,它反映了对这些货物真实价值的度量,它以直接值和换算系数两种形式给出。影子价格不仅取决于某一折现率下的国内生产价格体系,还取决于国际市场价格、影子汇率、货物稀缺程度及供求关系等因素。

  把货物的现行价格转换为影子价格,可直接选用某一适宜的价格,也可用现行价格乘以某一适宜的价格换算系数。第二节 投资费用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为了正确估算建设项目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真实的净效益,对占投资比重较大的货物,按费用构成划分,以影子价格代替财务评价中的现行价格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整换算。

  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调整方法,一般采用影子价格与现行价格之差所算出的差额,调增到财务评价固定资产投资上,从而得到国民经济评价的固定资产投资。此项调整可用国民经济评价固定资产投资换算表计列。

  具体调整换算方法见下面条款。

  第三十五条 设备费的调整

  因电力工程项目设备的种类和规格繁多,设备费的调整宜采用换算系数的方法。

  1.直接进口机组

  设备费的调整可以订货合同或近期同类机组的到岸价为计算基础乘以影子汇率,并加计贸易费用和国内影子运费。

  计算公式为:

  直接进口机组

  =〔进口设备到岸价(美元)×影子汇率〕

  调整后设备费

  ×(1+贸易费用率)+国内影子运输费

  2.国产机组

  设备费的调整以财务评价设备费为基础,扣除运杂费,乘以不同容量机组的影子价格换算系数,再加附近口岸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运输费和贸易费用。

  计算公式为:

  国产机组调整

  =〔设备费(不包括其他费用中的设备费)/(1
    后的设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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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当两个方案的产量不同时,C'1 、C'2 分别为其单位产品经营成本,I1 和I2 为单位产品投资。

  当静态差额投资收益率大于基准收益率(ic )或静态差额投资回收期短于基准回收期(Pc )时,投资大的方案较为优越。

  第六章 综合经济评价结论与分析

  第六十六条 在进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之后,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分析,阐明确切的评价结论。

  第六十七条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评价结论与分析,是在财务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其具体的内容应包括:

  1.首先要用国家和本行业的各种指标来衡量财务与国民经济评价的各项指标。用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的格式,分析考察各项指标并进行比较,判断项目是否可行。

  2.综述项目研究过程中重大方案的选择和推荐意见。

  3.综述项目实施方案(或推荐方案)的企业经济效益,即财务评价结论。同时将计算出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基准指标进行比较,判断项目在财务上是否可行。

  4.综述项目的国民经济效益(暂只对大中型项目)即国民经济评价结论。用国家基准指标来衡量计算出的国民经济评价的各项指标,判断项目的宏观可行性。

  5.综述不确定性诸因素对项目经济效益的影响,以及项目所能承受风险的程度。分析考察各项评价指标的变化,并进行比较,做出项目取舍的结论。

  6.综述多方案及同类项目评价指标比较分析的结果,以及推荐方案的特点和可行性。

  要对建设项目认真进行多方面的技术经济比较与分析,择优选取推荐方案,以实现项目决策的科学化。首先要对项目本身采用的多种设计方案进行分析,阐明推荐方案的选优特点;其次要与同类型建设项目相比较,对本项目的效益和费用有何特点进行论证。

  7.综述项目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在实施过程中所应采取必要措施的建议。

  8.如财务评价与国民经济评价均不可行,则项目或方案为不可行;如国民经济评价不可行,而财务评价为可行,则项目不可行;如财务评价不可行,而国民经济评价可行则项目是可行的,但需提出采取优惠措施的建议,以使项目有财务可盈利性;如确因国家政策需要,对宏观经济效益和微观经济效益均较差但也要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充分阐述理由。

  第六十八条 对项目的社会效益进行综合性的全面的分析论述。

  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所做的贡献,是项目社会效益的一部分。还应综合分析论证项目建设带来的、还没有内部化的那部分外部效果,即外部费用和外部效益。外部效益即间接效益、相关效益、无形效益,尽可能以货币量表示。难以计价的,应定量分析。无法定量计价的,可作定性分析。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由电力工业部经调司商电规总院解释。

电力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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