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和外贸

  根据新时期我市对外开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为进一步有效利用外资、扩大外贸出口,特制定以下鼓励外商投资和外贸出口的有关规定。

  一、凡在营口地区新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项目投资额度、投资类别、外资比重、科技含量等相关因素,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的工商登记注册费给予适当补贴。

  二、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新增外资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时,其增资部分的工商注册登记费,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全额补贴。

  三、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当外方以外资增资50万美元以上时,中方以现金、土地、房屋、设备等形式增资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条件。

  (一)中方以房屋增资,企业缴纳契税后,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给予财政补贴。

  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按以下标准收费(税):

  1.房屋转让手续费减半收取;

  2.代理费减半收取;

  3.如涉及旧照换新照,只收取工本费。

  (二)中方以土地增资,土地评估部门减半征收土地评估费。

  (三)中方以实物增资,会计师事务所按不超过现有收费标准的50%收取评估费。

  (四)中方以实物、现金增资,会计师事务所按不超过现有收费标准的50%收取验资费。

  四、对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1.年销售收入在1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增长率15%以上;

  2.年内增资扩股200万美元以上;

  3.年外贸出口2000万美元以上,或1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30%以上。

  五、从2005年起,市政府建立招商引资和外贸出口专项奖励基金,分别奖励承担并完成全市招商引资、外贸出口目标任务的单位和做出贡献的个人。

  (一)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实际认缴的注册外资额由市政府按每万美元奖励30元人民币的标准出资奖励。受奖项目的相关县(市)、区需等额配套,一并奖励。

  (二)外贸出口根据承担外贸出口指标的单位按年度实际完成外贸出口额(依海关数据),每百万美元奖励1000元人民币。各受奖的县(市)、区等额配套,一并奖励(具体办法另发)。

  六、对引进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做出特殊贡献的中介主体,经市政府议定后,另行出资给予奖励。

  中介主体是指以中介作用引入外资项目的法人、社会团体和自然人。不包括承担全市利用外资指标分解任务的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及专职招商工作部门和人员。

  七、本规定内容与市原有鼓励政策不相符部分,以本规定内容为准。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九、本规定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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