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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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月九日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外商在我市投资,扩大我市吸收外资的领域和规模,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实行若干优惠。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提供优质服务

  (一)办好行政服务中心及外商投资专门服务机构,集中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办公,实行“一揽式”审批,“一个口”收费,“一条龙”服务的办事制度,切实为外商投资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二)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登记、发证等业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料齐全并在本市审批权限内的,受理后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手续。

  (三)对引进高新技术、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重点项目,由市或县(市、区)政府成立项目服务小组,全程实行“包揽式”服务,落实专人协助外商办妥各项有关手续。

  (四)对本市审批权限内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其立项、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合并审批;对环保、消防、医药、食品等前置审批项目,实行承诺制办理审批手续。

  (五)做好外商投诉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设立外商投诉服务中心。对外商的每宗投诉,必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外商通报协调、处理情况。对外商的投诉查有实据的,由各级行政门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条 实行政策扶持

  (一)外商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凡符合国家和省税收优惠规定的,全部兑现给企业,并简化办税手续,切实让外商享受税收优惠。

  (二)对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免税优惠期间暂免征地方所得税。投资我市山区的,在减免税优惠期满后可继续享受暂免征地方所得税待遇。

  (三)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包括加工装配公司所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经税务机关批准,出口货物及其工缴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依法批准后,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条 实行用地优惠

  (一)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工业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如需要延长的,可申请延长使用年限。

  (二)外商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用地价格,按不同地域、不同土地类型、不同土地级差实行不同地价。原则上实行“零地价”,即地价控制在偿还农民部分和上缴国家、省部分之和。

  在市区新湖科技工业园区内,具备“三通一平”条件的土地出让优惠价,在熟地状态下供地每平方米50元,在生地状态下供地每平方米38元。

  (三)对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生产性项目,土地出让价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再优惠。

  (四)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除采取出让方式外,还可采取租赁方式解决;土地租赁期中或期满后,原租赁者如需受让该土地使用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予优先受让。

  第四条 实行规费优惠

  (一)在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凡在我市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免收、减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减收项目目录附后)。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工本费。

  (二)设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为无费区。凡进入该园区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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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投资企业,只收税,不收费(社保费、排污费除外)。

  第五条 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一)凡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为外商投资企业重点保护单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施重点保护。有关职能部门未经同级政府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外商投资企业检查、了解情况(除依法履行规范的监管、征管或因突发事件外)。

  (二)尊重外商生活习惯,不得干预外商正常生活。凡外商居住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场所(含宾馆、酒店和其它娱乐场所),未经市或县(市、区)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进行检查。

  (三)外商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关部门必须限期依法查处。

  第六条 对贡献突出者奖励

  (一)凡引荐外商来我市投资并促成项目办成的,按照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汕府[2000]6号)给予奖励。

  (二)外商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符合条件的,授予汕尾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七条 对国内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可参照本优惠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免收规费目录

  1.市政建设配套费

  2.城市公共绿化费

  3.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4.建设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

  5.住房租赁手续费

  6.劳动合同鉴证费

  7.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8.义务植树代植费

  9.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

  10.公路运输管理费(仅限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11.堤围防护费

  12.土地评估费

  13.土地交易费

  14.气象服务费

  15.白蚁防治费(预防的免收,灭治的按50%收)

  16.企业基本注册资料(机读资料)费

  17.企业档案建档费

  18.企业字号查询及保留费

  19.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证明费

  20.企业公告费

  附件二:减收规费目录

  1.环境监测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

  2.环境影响咨询费(评价费)一万平方米以下的按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按0.2/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按0.1元/平方米收

  3.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4.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5.国土测绘费按0.08元/平方米收

  6.防雷设施定期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7.征地放线测绘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0.1元/平方米

  8.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单体建筑最高金额1.5万元

  9.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按0.9元/平方米收,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按0.5元/平方米收

  10.除“四害”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1.房屋测绘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3.房地产权属登记费按80元/宗收

  14.卫生管理费按5元/桶收,每企业每月最高限价1000元

  15.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费按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

  汕尾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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