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兴

副标题#e#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部门,凤凰园经济开发区,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工业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二月九日

于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工业的若干意见

  为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我市投资兴业,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凡外商在我市境内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含港、澳、台同胞投资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各种税收,其地方财政享有部分,第1-3年奖励给企业50%、第4-6年奖励给企业3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二条 对新办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除上缴中央、省里部分外,地方所得部分均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批复,免收咨询评估费。企业验资、审计等有偿服务费均按现有最低标准的20%收取。实际到位外资达100万美元或年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特批一辆小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免收过路过桥通行费,具体操作由市外经贸部门签署意见,市交通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全市涉外单位实行“一站式”对外办事,“一个窗口”对外收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负责代办各种审批、发证、登记等手续。外商来我市兴办工业企业,凡符合我市鼓励投资导向和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资料齐备、手续俱全的情况下,代理中心须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好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其中国家产业导向限制类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协调答复。

  第四条 在全市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全面推行税外负担登记制度。税外负担登记采用登记卡形式,由企业持有,市物价、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收费部门对企业的各种收费,必须如实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付。

  第五条 对在我市投资兴办工业的外商实行“绿卡”制度,由市政府颁发“外商投资卡(绿卡)”,门凭绿卡免费办理暂住证,外商及家属、子女可凭“绿卡”享受优惠待遇,子女上学可在本市的公办学校中择校就读,除交纳正常学杂费外,不再收取其它任何附加费用。对投资额大或对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可授予“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享受相应待遇,可特邀出席我市一年一度的人大、政协会议和重大庆典活动。

  第六条 对凤凰园经济开发区、长丰汽车配套招商工业园和萍洲高科技工业园,实行园区管理“十不准”: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不准到园区内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确有必要进行的检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须到园区管委会办理检查许可证,方可实施检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园区内企业乱摊派或变相摊派,强拉赞助、捐赠或以不正当理由占用企业产品。

  (3)公安干警未经公安分局局长批准,不准对园区企业以及园区企业投资者的居室进行治安检查。

  (4)园区企业的车辆没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交警、交通、运管部门不准随意扣证、扣车、罚款。

  (5)水电供应部门未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不准对园区内企业停水停电。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园区内企业和企业投资者进行恶意刁难、打击报复、敲诈勒索。

  (7)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不准擅自查封园区内企业财产、帐户和吊销营业执照。<

#p#副标题#e#

/p>

  (8)不准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班,接受指定性服务,以从中谋利,或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强行推荐和介绍人员进园区内企业工作。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园区内企业强买强卖生产、生活资料和原材料,甚至干扰和破坏园区内企业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七条 鼓励外商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外商租赁国家、集体土地兴办工业项目的,前三年土地租金由同级财政负担,三年后根据外商意愿可改办出让手续,出让价格按优惠地价标准执行。外商租赁、购买国有或集体企业现有场地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项目投产年度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八条 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行业用地标准提供生产经营用地。工业项目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按本市基准地价的30%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凤凰园经济开发区、长丰汽车配套招商工业园和萍洲高科技工业园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每亩控制在3万元以内(包括办妥一切手续) ,不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美元或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报市政府个案优惠。

  第九条 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工业项目,由市政府无偿提供生产性用地,免缴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十一条 凡引进永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国内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来我市投资工业项目的,由市外经贸(招商)部门登记备案后,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七日后生效。此前,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制定的招商引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冷水滩区、芝山区招商引资兴办工业,按本意见执行。各县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招商引资具体实施办法。本意见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永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二月九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

姜涛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