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充分调动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是指来本市投资的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引荐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本市投资的,比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引荐的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关系在市本级的,适用本办法。本市副市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和因职务引进外资的国家公务员,不适用本办法。对引荐外资时与中介机构(含中介人)签有协议给付中介费的,按协议约定办理。
第四条 引荐外商来本市投资的奖励对象是:引荐外商来本市投资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并形成固定资产项目,或引荐外商对本市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购买现有基础设施经营权的国内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五条 引荐外商投资形成固定资产项目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属于国家鼓励甲类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限制类项目,按外商实际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5‰计奖;
(二)属于优化本市产业结构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型项目,按外商实际投入资金的6‰计奖;
(三)属于省、市批准的其它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对我市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项目,按外商实际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4‰计奖;
(四)对外商投资购买现有基础设施经营权的项目,按外商实际投入资金的2‰计奖。外商以实物投资的,依法折算后分别计入投资总额。对引荐外商投资房地产业、餐饮娱乐业的,不在此办法之列。
第六条 引荐外资的奖励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七条 对引荐外资者的奖励,按以下办法兑现奖励金:
(一)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兑奖分两次进行:项目开工后,按外商实际到位外资额兑现30%奖励金;项目建成投产后,按企业纳税的第一年时外商实际到位外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补足全部奖励金。
(二)属引荐特殊外资项目(如软件等)的奖励,除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给予奖励外,再按该项目第一年至第三年地方所得税收总额的5%连续三年给予奖励。
第八条 属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引进人或中方合作者凭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引资行为证明书(其中,资产重组项目引资行为证明书由市国有资产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并持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向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领取《成都市引荐外资奖励金申请表》。
第九条 奖励金的领取按下列程序:
(一)引荐外商投资者取得上述材料后,到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领填写《成都市引荐外资奖励金申请表》。
(二)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成都市引荐外资奖励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批。(三)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出据奖励批复文件,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证书》。(四)受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凭奖励批复文件和《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证书》到同级门领取奖励金。
第十条 国内外组织或个人领取引资奖励金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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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奖励金申领中弄虚作假者,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交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引荐省外内资来本市投资的,可参照本办法原则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具体奖励情况向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2月3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引荐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