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知《国税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

  现将国发[1995]549号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内容转知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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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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