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外函[1996]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局在转发国税发[1996]62号文时,未附发附件一及附件二,因此,我区不存在补充通知中第四点指出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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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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