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引进外资的步伐,促进其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荐境外客商(以下简称外商)在开发区对一般生产性项目和第三产业中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投资额(按缴款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的千分之二给予奖励。
引荐外商在开发区对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高新技术和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投资的,经验资确认后,按外商实际投资额(按缴款当日的汇率折合人民币)的千分之二点五给予奖励。
第三条 引荐外商向开发区赠款增物、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或评估确认后按外商实际增款增物、转让技术价值(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的百分之一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荐外商在开发区兴办企业或向开发区增款增物、无偿转让技术的,除按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的规定给予奖励外,还按外商实际投资额每300万美元给予安排一名外地或农业户口人员在开发区落户。
第五条 对引荐者的奖励资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引荐者填写《武汉市开发区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并附受单位在外商按规定期限缴付每期投资额的15日内出具的书面证明,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并经开发区门审核同意的验资报告;
(二)审批。我商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复,发给《武汉市开发区引荐外商投资奖励证书》,并报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备案;外商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开发区审核批复,发给奖励证书;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市外商投资办公室的审批手续,均限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办妥;
(三)颁奖。由引荐者凭批复和奖励证书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取奖金。开发区管委员应在30日以内兑现奖金。
第六条 奖励引荐者的资金由开发区财政列入。开发区应建立专项奖励基金。
第七条 对引荐者领取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因履行职务引荐外商在开发区投资的,按本办法的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引荐者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第九条 1997年1月1日以后引荐外商在开发区投资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引荐外地企业来开发区投资的,参照本办法第二条1第三条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外商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市以前所作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武汉市外商投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