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外商投资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6日 深地税发[1999]4号)

各分局(不发一、二检查分局):

  近接《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7号)称:“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对于1997年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可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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