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对于1997年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可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8年12月8日国税函〔1998〕737号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8年12月28日新地税一字〔1998〕090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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