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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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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