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函(2007)223号)转发给你们。对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有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的条件不再适用,其他税收管理事项仍按现行货运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七年三月八日

  附:

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国税函(2007)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总局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81号)已明确,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适用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鉴于今年起将对货物运输企业全面推广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为规范执法、优化系统运行、方便税收征管,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将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其他税收事项仍按照《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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