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一批外商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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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改善我省投资环境,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国民待遇”原则、收费标准低于邻近省的原则和办事公开便利的原则,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一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的收费标准,规范一些重复、交叉的收费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从通知之日起取消下列5个收费项目:

1、“三资”企业外汇年审费;

2、“三资”企业年审费;

3、价格定点调查挂牌费;

4、旅馆协会管理费;

5、城市防洪工程防护费。

二、从通知之日起降低下列4个收费项目的标准:

1、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由原规定的按单位每年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0.8%收取,降低为按单位每年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0.5%收取。

2、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原规定的大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2.5‰中等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3‰、小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3.5‰收取,均降低一个千分点收取,即大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1.5‰、中等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2‰、小城市按建安工作量的2.5‰收取,但财政不再对此项收费统筹。

3、审查“三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费。由原规定的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万分之四十五、101万元-500万元按万分之三十、501万元-1000万元按万分之二十、1001万元-5000万元按万分之六、5001万元-1亿元按万分之四、1亿元以上按万分之一点五收取,降低为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万分之三十二、101万元-500万元按万分之十三、501万元-1000万元按万分之十、1001万元-5000万元按万分之五、5001万元-1亿元按万分之三、1亿元以上按万分之一收取。

4、涉外气象服务费。废止“高于国内标准5-8倍的规定”,其收费标准按对待国内企业的规定执行。

三、规范下列收费行为:

1、防空地下室易地统建费。省人防办等七家下发的湘防办联字[1994]第02号文件中关于“防空地下室凡因故不能按规定修建的,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土建工程造价每平方米1000元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统建费”的规定废止,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费字39号文件中“按当地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所需金额缴纳防空地下室统建经费”的规定执行,“当地所需造价”由所在地物价局核定。

2、商业网点建设费。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房字第312号文件规定执行,但凡住宅楼已建商业用房且用作关系人民生活的肉、菜、粮、油供应和农贸市场并达到7%的面积,免征商业网点建设费,低于7%面积的按面积差额部分收取,改变用途、经营其他商品的,商业网点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交7%面积的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得按总投资额收此费)。

3、防洪保安基金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1号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外方职员免收防洪保安基金。此外,也不得另行收取“防汛费”、“修堤费”、“民工建勤费”等费用。

4、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费。应由房产主管部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部门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5、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泉水属矿产资源,按150号令和省人民政府40号令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矿部门应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有关收费手续后,收取生产企业的矿泉水资源补偿费。其他水资源由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规定收取。

6、卫生防疫监督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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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文化市场管理费。按隶属关系,谁管理谁收费,不得层层检查,重复收费。卫生防疫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不得超量抽样、随意抽查收费。

四、认真抓好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3]17号文取消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费等22个收费项目、湘政发[1993]23号文取消的治安防范设施费等62个收费项目、湘政发[1994]26号文取消的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收取的咨询服务费等19个收费项目、湘政发[1993]24号文取消的计划生育押金等14个收费项目和这次取消、降低和规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坚决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确保在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恢复或变相保留、恢复收费。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乱收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业务负责人的责任,其乱收的经费由物价检查机关严肃查处。各级物价、财政、门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单位主动及时停止取消项目的收费,并及时办理有关收费项目注销和收据停供、清理回收手续。今年四季度,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清理、规范收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重点查处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擅自提高标准乱收费的行为,切实把清理、规范收费项目的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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