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所持公

各区县财政局、亦庄开发区财政分局:

  根据财工字(1995)269号《关于印发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所持公务证件格式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北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1995年1月1日起财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公务检查时,必须持有北京市财政局签发的《公务证》或开具的检查公函。

  二、《公务证》发放对象:从事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并经过北京市级外商投资企业财会业务培训,取得结业证书的北京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亦庄开发区财政分局的财政机关工作人员。

  三、适用范围:《公务证》适用于财政机关从事外商投资企业检查工作人员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执行检查公务时,据以证明其身份。

  四、申领与审批:申领《公务证》人员,须填写《〈公务证〉申领人员登记、审批表》,经申领人所在单位同意后于1995年12月20日前上报北京市财政局。

  五、管理事项:

  1.北京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公务证》的申请、登记、审批、签发等项管理工作。

  2.《公务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毁损、转借。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逐级上报证件签发机关。需要补发《公务证》的,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逐级上报原证件签发机关,经原证件签发机关审核后补发。

  3.持证人调离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应将其《公务证》及时收回上交,市财政局统一销毁。

  4.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使用《公务证》。对滥用《公务证》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收回《公务证》,并给予行政处分。

  5.有效期限:《公务证》自财政局签发之日起,有效期限十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六、每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请各单位将《公务证》上年度管理使用情况书面报送北京财政局

  附件:《〈公务证〉申领人员登记审批表》格式(略)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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