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

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91)财工字第37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实绩考核,继续执行(87)京经贸资字第1037号文和京财合(1989)2488号文的规定,各产品出口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向门报送产品出口情况考核报表,以便门会同市经贸委进行年终考核。考核指标继续使用“出口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或“出口产值占全部产品产值的比重”指标作为参考。

二、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职工住房补助基金问题也应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提取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购建或修缮中方职工住房。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中的非城市户口人员一般不提取职工住房补助基金。若需提取,应报经门批准。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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