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房屋适用城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房屋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批复 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和第二款“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1994年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及1957年1月26日五办字第18号批复等有关规定精神,上述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颁布日期97-1-21
  行业:房地产开发业
  税种:城市房地产税
  颁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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