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通告法律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从1996年10月7日起至11月7日止(节假日除外),对省级单位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财政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省外经贸委批准,由省级主管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省财政厅工交处办理财政登记;中央、省、市(地、州)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共同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出资比例大的一方的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

  二、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时,应依法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有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复印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经省财政厅核准后,发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

  三、在本通告前已办理财政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本通告规定为准,在规定的时限内,到省财政厅申领换发统一印制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此通告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应到省财政厅办理财政登记。

  四、对不按本通告办理财政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不得受理其验资、查帐的申请,主管财政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五、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每年5月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申请办理年度检查,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

  六、各市、地、州、县(区)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到当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

  四川省财政厅联系电话6665220-396,383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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