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产品生产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上海外资委:
近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纷纷询问关于外商投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产品生产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事项审批权限问题。现一并回复如下:
2004年11月30日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经批准,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并实施的法规,《目录》中移动通信产品属鼓励外商投资的产品范围,没有设置不同于其他鼓励类产品的审批条件与程序。各地门对有关企业申请应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予以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政,有问题应及时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