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我市外商投资企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总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为统一规范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根据2002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精神,现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驻津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按照全部中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30”调整为“20”。

  二、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由原以“本人上月实得工资”为基数调整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三、我市外商投资企业2002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在计算本人基本养老金中的过渡性养老金时,其2001年度的点工资按照本人2001年的缴费基数计算,2002年度的点工资按照本人2003年的缴费基数计算,并以此类推。

  2001年12月31日以前在外商投资企业与国有等经济类型企业之间流动的职工,其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中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以后,其中方离退休人员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养老待遇(统筹项目外基金养老金),改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自行发放,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即:1994年9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其1985年的肉类价格补贴、1988年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1991年鸡蛋价格补贴、1992年粮食价格补贴、1992年肉水价格补贴、1992年煤气电价格补贴、书报费、洗理费等八项(离休人员还包括交通费、护理费)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发放;1994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其125元补贴中的70元补贴(离休人员还包括交通费、护理费)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发放。此外,非养老待遇范畴的住房补贴等,亦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办发放离退休人员上述其它养老待遇。委托时应向养老保险参保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签定《委托代发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协议》(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制定),并切实保证委托代发所需款项按时足额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至4月已按我市养老保险原有关规定执行的不再进行调整。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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