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按沪府发〔1986〕50号文件规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经办养老保险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从1995年2月1日起,其中国职工的养老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经办和管理。其中农村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会市民政局商定。
二、在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过渡办法制定实施之前,上述外商投资企业从1995年2月1日起,按上月在职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30%向所在区、县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由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暂按沪府发〔1986〕50号文件的规定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
三、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并由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四、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民政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和各有关部门要共同认真做好上述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的养老保险的交接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