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即停止地方自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

关于立即停止地方自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2年7月,决定试办中外合资、合作商业零售企业以来,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对我国商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当前有一些地方政府违背的规定,擅自越权批准和自行举办了一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造成商业利用外资项目审批管理无序、盲目发展,合作方式不符合国家政策等问题,给商业领域利用外资试点工作带来了混乱,对外也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我国商业领域利用外资试点工作的进一步健康有序发展,经同意,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尚属试点阶段,试点范围。数量和试点项目的审批管理,仍按《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82号)的规定执行。重申,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限在。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地方各级政府必须立即停止自行洽谈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正在审批的要立即停止办理一切手续,正在与外商谈判的要立即中止谈判。未经国
  务院批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办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
  三、决定,近期对地方自行批准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地方通过各种方式自行开办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四、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本通知本达后,如发现新的未经批准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除一律予以关闭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九九七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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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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