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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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改革放开以来,外商来华投资迅速增长,投资领域不断扩大,对于缓解我国资金紧张状况,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有的地区和行业采取对外出售部分股利或以国有存量资产作为中方股本与外商合资的办法,吸引外资投资于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为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缓解“瓶颈”产业的制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对国有资产不评估或评估不规范,造成国家资产流失;有的在对外谈判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外商承诺一些优惠条件,包括中方保证外商投资的回报率、为外方投资的股本贷款提供担保、外商投资按贷款方式偿还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等,加大了中方的筹资成本和风险,不同程度损害了国家利益。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宏观管理,引导外商投资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需要,正确引导外资投向。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的骨干企业和大项目利用外资既要积极,又要慎重。为确保国家调控措施的落实,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且易于形成垄断的基础设施产业和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一般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对其中的合资、合作经营项目要保证国家控股或拥有调控权。为正确引导外商投资,加强宏观管理,国家即将公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其具体目录。
二、严格执行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令91号),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企业嫁接外资进行技术改造,即国有企业对外出售股权或以存量资产与外商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评估机构的资格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此类项目报批,要向审批机关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外商投资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层层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三、对外方以机器设备等实物投资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要防止外商低价高报、以次充好、以旧顶新,谋取不合理利益。合同中要对外方采购和定价作出规定,中方在合营项目谈判阶段要认真进行价格咨询,外方实物投资部分要经合营各方认可的中介公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进口设备到达后,要经商检部门检验并进行价格鉴定,海关凭有关的商检证明放行。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外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要按中外双方的投资比例,分别提供投资贷款担保,中方不得为合营企业外方的投资贷款提供担保。同时,中方不能比照贷款、债券的方式或以其他形式,保证合营外方投资的回报率。
五、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要做到外汇自求平衡,并落实外汇平衡措施。对那些外汇不能自行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中方不得自行承诺保证外方的外汇收入。对外汇不能自行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要从严控制,项目审批部门(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必须商得同意,才能批准立项,否则不能以人民币在国内换取外汇。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按照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尽快制定对外汇不能自行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供汇序列目标,并公布执行。
六、中央企业对外出售股权和以全部或部分国有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项目,一律由行业主管部门按项目性质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审批。
七、鉴于国家对一些城市以全行业或跨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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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性国有企业存量资产与外商进行合资的管理法规尚不健全,目前先停止各地方、各部门批准此类外商投资项目。对个别地方已经举办的此类项目,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进行清理,并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制定相应政策。
八、各级经贸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和经营的管理,尤其是对出资和纳税情况要加强监督和检查,防止外商转移利润、逃漏税款。对违反规定不按期注入资金的,要区别情况分别给予以停止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取消批准证书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九、对外商投资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制定相应政策法规,积极指导外商投资工作,规范外商投资行为,堵塞漏洞,促进和保证我国外商投资工作积极健康地发展。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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