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的要求,加强外资统计管理工作,客观反映利用外资的新形势和新方式,进一步提高外资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我部对《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进行了修订,并经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原《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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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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