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八日《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为了促进香港、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根据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就《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令第21号)及附件中的有关香港和服务提供者投资电影院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电影院的其他规定,仍按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