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国资委:
为了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5号公告,现就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的有关申报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属地方企业的,由国有股持有人通过省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属中央企业的,由中央企业母公司(未脱钩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国资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
二、国资委在接到相关申请后,以国资委司局函征求意见,就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是否符合吸收外商投资政策提出意见,并以司局函回复。
三、国资委在接到同意意见后,按规定办理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审核手续。
四、国有股转让申请获国资委核准后,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拟订有关法律文件,并按规定程序向申请办理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份及上市公司章程变更的核准手续。按外商投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予以批复,并抄送国资委、、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公厅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