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常务委员会在关于授权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发布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应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中关于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的规定,是指各地制定的对内资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的办法,但不影响各地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办法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