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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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 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1998年9月,根据形势的需要和资本项目一些操作环节不规范的情况,下发了《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1号),其中第三条第九款规定:“境内机构转让股份(股权)和境内机构依法清算后的资金,需购汇汇出的,应经批准”。这一规定对于规范操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鉴于该项业务已基本规范,为了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减少公文运转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
  一、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购汇审批权限下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各外汇分局审批后逐笔报资本项目管理司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向中方转让股权,中方申请购付汇支付外方股权转让价款时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以下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外汇登记证;?
  3、转股协议;?
  4、外经贸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
  5、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经批准生效的合资合同与章程;?6、原外商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7、申请之日中方所有外汇帐户对帐单;?
  8、外方若有转股收益,中方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9、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结业,企业申请购付汇支付外方清算所得款时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以下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外汇登记证;
  3、外经贸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复文件;?
  4、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
  5、验资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
  7、现有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
  8、清算结束日外汇帐户对帐单;?
  9、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10、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三、汇发(1999)21号文件第三条第九款废止。?
  特此通知。?


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帐户的开立和
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


(汇发(1999)380号)

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了完善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的外汇管理,简化有关审批手续,总局决定对在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开立外汇专用帐户和募股收入结汇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发行B股的企业开立B股专用帐户,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审核批准。
  二、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初审后,由审核批准。
  三、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在境内开立外汇股票专用帐户,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审核批准。
  四、在境内发行B股和在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发行股票所得外汇收入结汇的,应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审核批准。
  五、1997年5月8日发布施行的(97)汇资函字第139号文《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帐户开立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修改为:“企业调回的股票发行收入,如需在境内开立外汇帐户,须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所辖外汇局各分局批准后,方可开立外汇专用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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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存储。申请时,应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开户申请书,以及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的外汇局同意其在境外开立帐户的批准文件,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种、金额、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行等有关内容。”
  六、1998年9月15日发布施行的汇发(1998)21号文《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发行B股所筹外汇资金结汇,由外汇局各分局审批。”?
  七、外汇局各分局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开立外汇专用帐户操作规程》(见附件一)和《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企业所筹外汇资金结汇管理操作规程》(附件二)执行。
  八、外汇局各分局应于每月初八日内将上月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企业的开户和结汇情况上报备案。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注:有关法律依据和送审材料见“业务指南”栏目中“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指南”中内容。



199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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